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1997年9月9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 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 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 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一 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 节假日顺延 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 面积 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两端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沿管线围栏 围场施工应当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四条。水泥路、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挖掘,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 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有挖掘许可证件。复印件。备查.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经依法批准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执行特殊公务时 可指令暂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尽快恢复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内恢复、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内恢复 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到1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挖掘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二、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 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五。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六。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七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第二十一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路面恢复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且依法给予罚款,第二十六条,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