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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使用管理,构建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 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 加工.交换。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 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由基础地理数据体系、组织运行系统。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区。县。市,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大数据委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贵阳市地理空间框架相关事宜的统筹决策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数字贵阳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二 协调解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维护,共享和应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负责制定,颁布关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章,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建设成果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及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二 负责统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 管理与更新维护。三.负责全市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发改、大数据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四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建设及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第八条、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九条,市发改。工信 大数据,财政、规划。住建 城管,公安,交通,生态,安监。气象,统计,农业,教育,文化,广电 卫计,人防、消防.税务。水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 应急管理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在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参与框架建设与推广,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更新、入库、以及相关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的合作.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 市国土资源局结合贵阳市实际及应用需求、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完善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数字贵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数字贵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 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 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 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等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行于涉密网络,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脱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第十二条.数字贵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贵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 并在市级政务网,涉密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第十三条,数字贵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 唯一的.通用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 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十四条,系统管理人员要通过用户管理,日志监管等方式监控用户的行为和权限.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和管理,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维护.第十五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单位 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共建共享 的原则,按照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贵阳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市国土资源局将汇交成果的信息及时发布。供应用单位选择。避免重复建设,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三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1。500.1,2000地形图数据更新。同时对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同步更新、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第十九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更新频度要求.统一进行数据更新和共享,第二十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 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第二十一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保持同步、第五章数据共享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各应用单位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及时发布。共享,交换符合保密要求和发布条件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应详细列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类型、存储格式、密级,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第二十三条.各应用单位所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合法.准确,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各有关单位根据地理信息资源拥有和使用情况建立共享和合作机制,统一有关工作技术标准 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和查询 各应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政务网。涉密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如涉及国家秘密 其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应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涉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规定执行。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 不可下载保存、第三十条 各应用单位从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中获取的空间地理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第三十一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 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脱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脱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监督 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汇交,共享与交换工作、确保数字贵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稳定 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非涉密网络中存储。处理 传输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的,二。在涉及到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或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审查和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三十四条、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公共平台停止运转造成业务长时间停滞的,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 损坏或失去应用效能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共享地理信息数据。情节严重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汇交,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征求领导小组意见、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与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相同数据的。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 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数字贵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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