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 推广绿色生产商品混凝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一、要编制专项规划、按照我市发展要求。以及、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 又防止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晋中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规管局。二,要严格准入管理,榆次区,开发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新设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新增该类企业,已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符合专项规划的需按程序完善基本建设手续 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企业或生产线。限期关停拆除,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工商局等,榆次区政府。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一。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要按照规定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二。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根据工程特点 提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各项性能指标与相应技术措施要求。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三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供方 需方及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及合同要求共同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组织交货验收,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品种 类别,数量。确保合格,监督其严格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四.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三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行管理、一.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混凝土,一经发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核查.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一经发现,监理单位要及时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对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市住建局质量监督站报告、责任单位、榆次区政府、市住建局。二。严格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原则上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禁止已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市住建局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榆次区政府,三 要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监督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生产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监管。要加强对混凝土运输,搅拌站消防.用电。危化品管理、高空作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进行日常监管.安全管理不到位坚决不准投入生产.如发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 市安监局 四 要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从建站规划。站内设施建设和设备防尘措施等方面加强环保审批,生产企业环保验收。取得生产资质 达到扬尘防治要求标准后方可开工生产。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资质 达不到扬尘防治要求的 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五,要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用车辆管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用车辆要按照特殊车辆发放通行证.严查混凝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如发现非法混凝土生产运输车辆.立即要求停止非法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四、相关要求 一、形成合力 规范市场.市住建局是混凝土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 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好部门职责。同市住建局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综合管理.联合执法检查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二,制定规划,建管并重,各县。区。市 政府要结合本通知要求,本地实际制定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 并严格按照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和监管 确保行业健康发展.三,预拌.商品,砂浆管理照此通知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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