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4.110号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海域采砂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漳州市海域采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海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盗取国家资源。危害海岸工程设施安全,损害群众利益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海砂资源。维护海域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和、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海域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域采砂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漳州市海域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国土。海洋.海事,包括地方海事、港口,边防等单位领导。负责全市海域采砂管理的领导协调.规划管理。督促检查和全市性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海域采砂活动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海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非法实施海域采砂行为.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海域采砂非法用海及破坏海洋环境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涉及的海上交通运输和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扣船点内违法采砂船舶的管理监护工作,第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港区内从事海砂开采、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各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对非法采砂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第十条,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扣船点和卸载点,用于扣押违法采砂船舶和集中卸载违法开采的海砂,具体的扣船点和卸载点由沿海各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第十一条,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边防.海事等部门定期开展海上联合巡查执法,对执法检查中查获的.三无。船舶或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砂船、由海事。公安边防和渔政渔监部门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三无.船舶由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三章,海域采砂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海域采砂活动.必须依法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海域使用权、含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下同、采取严格的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在港口范围内和通航航道滩地。岸坡进行采砂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航道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经批准的航道。锚地建设和疏浚施工、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第十三条,海域采砂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必须通过市场化配置方式取得,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确权办证按照。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深化拓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查获的违法采砂船舶,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责令其到原采砂区或规定的倾废区卸载违法开采的海砂 如条件不允许的 可责令其到卸载点卸载、在卸载点卸载的海砂由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海划界尚未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文批准的水域,以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闽政文 2008,30号,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 2012、164号、设定的河海界限作为海域和河流管理临时分界线,明确管理职责 今后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河海划界作出批复意见 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查处非法实施海域采砂所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海砂的公开交易所得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履行海域采砂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 予以保障 参与海域采砂管理的各部门工作经费的划拨,分别由市。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非法实施海域采砂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相应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奖励经费由案件办理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因非法采挖海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在非法实施海域采砂的任何阶段,如,运输途中,卸载过程中等,被查获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案件.第二十一条、本市以及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相关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履行海域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域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海域采砂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