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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规范水利建设管理行为,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参照水利部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 42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廉洁稽察八项规定,的通知,办稽察 2015.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的活动。对市 州,县、区,市、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察、以及对全省有省级以上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稽察方式包括工作督察。专项稽察和项目稽察、工作督察,是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加强建设管理采取的措施和总体工作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并选取部分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验证的工作方式 专项稽察。是针对有明确完成时限等特殊要求的专项建设任务或者建设管理的某个重点环节、重要内容 以下统称专项工作、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选取部分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的工作方式.项目稽察,是对水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稽察的工作方式,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三.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贵州省水利厅建设项目稽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稽察机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并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组织稽察复查.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建立健全稽察制度和工作体系、制订年度计划 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通知。报告,整改意见和工作总结,管理稽察档案,三。组织选聘和考核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四。负责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五,组织 承办稽察人员培训 六,接受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的监督。指导、配合厅有关处.室,局.做好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配合工作.七,委托具备检测资质和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部分稽察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和安全鉴定,八.参与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 违纪事件的调查,九 承担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厅有关处、室。局、省。水投。集团公司,直管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厅稽察机构开展工作,派出工作人员配合上级有关稽察机构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三章,稽察人员和职责第七条 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厅稽察机构对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管理采用特派员库和专家库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项目稽察的具体工作由稽察组承担、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组成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1.2名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其工作 稽察组完成稽察任务。包括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后自行解散,第九条,现场稽察工作实行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被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二、审核稽察专家提交的专项报告或者工作底稿 三、与被稽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四,组织稽察报告的起草.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厅稽察机构提交稽察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五,完成厅稽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稽察特派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的在职或者退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三,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六 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助理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 二、负责稽察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三,承担稽察报告和稽察整改意见的起草工作。四。承担厅稽察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坚持原则 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三 具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较高的公文写作水平,具有较强的电子文档处理能力、五。身体健康,第十三条.稽察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按稽察任务安排和专业分工开展稽察工作,二,查阅建设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查勘建设项目现场 对被稽察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或者项目实施情况作出准确。客观和公正评价 三,及时、如实地向稽察特派员汇报稽察情况,四 提交专项报告或者工作底稿并对其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稽察专家按专业分为工程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五类,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由厅稽察机构聘用。选聘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四章,稽察工作内容第十七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及管理活动.第十八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开展稽察工作,第十九条,工作督察主要内容 包括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等有关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 建立和完善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建设管理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选取部分水利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条,专项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保障专项工作顺利实施所采取的措施,项目总体实施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部分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第二十一条,项目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与安全、建后管护等全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对项目前期与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立项 设计文件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 包括项目法人组建和责任制落实.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勘测。设计,监理 施工.质量检测和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汛期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三 对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预算,管理和年度计划。预算、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建设资金分解与落实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四、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 包括资金来源 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 各项费用支出。完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制度执行以及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五 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体系。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报告、质量评定资料、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六,对建后管护的稽察,包括工程建成后管理体制 管理机构 管理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和管护人员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第五章,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厅稽察机构根据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安排.结合水利建设重点.工程规模。工程投资 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商厅有关处,室.局.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分批实施.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应当及时印发各市,州.和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水利部和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四条。各批次稽察前.厅稽察机构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稽察工作方案,组织稽察组.并下达稽察通知,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通知和厅稽察机构有关要求。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 组织特派员助理和专家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被稽察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稽察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向稽察组及时,准确,全面提交工程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质量与安全,建后管护等方面的文件 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稽察组采取下列方法开展稽察工作,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就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合同。记录,报表,账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复检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进行质量检测。四、在稽察工作期间进入施工 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 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七条、稽察组应当准确 详细记录稽察工作过程和获取的证据资料,对查出的问题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规适用.形成工作底稿和稽察报告,确保稽察报告质量.第二十八条。现场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通报稽察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稽察组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遇到紧急情况时,稽察特派员应当立即向厅稽察机构报告,第三十条,现场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厅稽察机构提交稽察报告。第三十一条,工作督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政府及省水利厅决策部署情况及分析评价,二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和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情况及分析评价.三、健全建设管理工作机制情况及分析评价,四 建设管理监管力量配备情况及分析评价,五,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分析评价。六、抽查项目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八、厅稽察机构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二条、专项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专项工作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及分析评价、二.采取的工作措施情况及分析评价。三 工程设计审批,总体进度、资金到位。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稽察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六。厅稽察机构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项目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与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三、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四,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五。工程质量与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六,工程建后管护情况及分析评价、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八、厅稽察机构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开展稽察工作时,可以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差,质量检验及评定资料与实际不符 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可以建议厅稽察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鉴定 第六章,稽察整改落实第三十五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厅稽察机构分别报送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厅有关处,室,局 意见、厅稽察机构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 对被稽察单位和项目法人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整改落实责任根据稽察整改意见的要求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整改落实责任主体的。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整改落实监督主体,项目法人为整改落实责任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为整改落实监督主体,整改落实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稽察整改意见要求的内容和期限进行整改。整改落实监督主体应当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第三十七条、厅稽察机构对稽察发现的严重质量.安全.资金等问题,应当建立台账,配合厅有关处、室、局、采取挂牌督办,复查 跟踪落实等方式,逐一销号。第三十八条.对建设管理薄弱,监管不力导致稽察发现问题严重的地方.省水利厅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单项或者多项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约谈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三,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的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以下单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的勘测,设计、施工 监理 质量检测等单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以下单项或者多项处理,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在稽察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的、厅稽察机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第四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一。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和取证.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可依法对有关的证词.证据进行复制,录音。拍照和摄像.三,在稽察工作期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四、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时,可以责令有关参建单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四十四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深入现场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及有关单位有权向厅稽察机构报告、一 不认真履行稽察职责、稽察工作成果存在严重错误。或者对被稽察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二.违反稽察工作纪律要求.索要,收受被稽察单位馈赠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劵的,或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由被稽察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或向被稽察单位索要任何物品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三.利用稽察职权或知晓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或者向被稽察单位推销任何商品或者介绍业务的 四.未经批准 以稽察名义从事与稽察工作无关活动的,或者使用被稽察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理与稽察无关的事项的,五,干预被稽察单位和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 致使其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向被稽察单位提出任何与稽察工作无关的要求的,第四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合同、账簿、凭证,报表和影像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四十七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说明或者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整改或处理意见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省水利厅加强稽察工作机构建设.选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从事稽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水利厅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对聘用的稽察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劳务补助.积极向省财政部门争取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稽察工作经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应当对稽察工作给予配合、协助和支持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稽察机构已经稽察的项目.以及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水利建设项目。省水利厅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稽察,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 黔水安监.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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