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保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及时、足额使用于水利建设工程,提高工程安全防护能力 促进水利施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等小。2、型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含小、2、型以下农村饮水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为保障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工程设计中已考虑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除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在工程招投标时单独列项.列入标外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使用在与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内容.使用范围如下、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山洪,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培训支出,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管其使用、第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账管理,不得截留用于其他,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和核算、按规定范围足额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工程完工后安全生产费用产生结余的、由建设单位收回并使用于本工程、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并监督其使用,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建立使用台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纳入财务预算,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对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足或不及时按工程安全的需要进行投入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依法对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