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城区和经开区城区机动车道路内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 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巴州城区和经开区城区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内停车位,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设置的停车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内停车位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提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 以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第三条,道路内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内临时停车位的主管部门 负责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负责道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设置和取缔,负责道路内停车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内停车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道路内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核定 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政策,统筹管理停车收入 对道路内停车位改造升级进行投入。市政府依法授权相关单位进行收费管理 第二章。车位设置。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城区道路内施划临时停车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内临时停车位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三 方便道路内临时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道路内临时停车位设置过程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拟订的道路停车位设置方案通过问卷调查,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应同步在所在社区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内停车位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取缔道路内临时停车位 第八条,设置道路内停车位的路段交通状况发生变化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道路内停车位进行局部调整 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市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将停车信息统一纳入全市智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站 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适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内停车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经营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内临时停车位,一 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内停车位使用的、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临时占用道路内停车位的,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内停车位的。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内停车位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道路内停车位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停车位使用费.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国库、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在收费时段内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 第十五条,执行公务的军车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道路内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六条,道路内临时停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 在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道路内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在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停放,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员或道路内停车管理员的指挥,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五,法律法规关于道路内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设置有道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路段。应当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八条,道路内停车管理员应当执行道路停车管理条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使用人缴纳停车位使用费、二。将道路内停车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第十九条、道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受理公众对停车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回复。二,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在停车收费时段内、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一条,使用人未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外乱停乱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管理人员应将乱停乱放行为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使用人恶意逃避缴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停车位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公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停放,通行行为.使用挡车器.专用牌或者其他方式妨碍道路内停车位正常使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 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内停车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因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内停车位 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道路内停车收费管理单位的停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价格部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