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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孜州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其他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房,宗教活动场所,工矿企业,旅游景区景点 公共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已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依规划需整村搬迁 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的乡村除外,第三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批准。再建设.的原则 强化对集体用地上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实现对乡村风貌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已有村庄规划的乡村,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尚无村庄规划的,其建设项目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 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四条.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执行和监督。协助县 市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审批。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递送报建资料,并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开展日常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畜牧、交通,水务、旅游,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 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采用。农房建设规划,模式编制规划,一般村庄采用.农房规划,村庄建设。模式编制规划.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村庄根据需求可增加相应内容、采用 农房规划,村庄建设,特色规划 模式编制规划.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主体的景区 按照,景内游.景外住 原则 不得新规划村庄 不新批农房建设。不新批农房用于经营性开发。切实保护原生态,传承原文脉,富裕原住民。吸引外来客、其景区内已有农房、住宿类经营性建筑物要逐步迁出景区。以人文、民居为主体的景区 按照、严格保护现有民居。科学修善,原则、严格控制村庄总体规模,确需新建民居的,应当按照该景区的规划,严格审批。严把风貌。功能。质量要求,采取传统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手法,保持该景区整体风貌与功能的协调和统一,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内容,第七条、村民建房申请流程,一,递交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申请材料,向村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二,村委初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 规划报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基本信息,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位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 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乡 镇规划。组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核实项目地点及用地范围,对建设条件,建筑色彩、建筑外观等进行现场复核、同意后.报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联合审批,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实地核实后再进行审批并形成书面审批意见 实地查验的视频。音频等资料作为审批资料留存,审批通过的,方可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审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可组织交通.农业畜牧,旅游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五。核发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受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向审批通过者代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城区、镇区 范围内乡村建设行为.按照村庄撤并保留方案、统一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规划区 城区,镇区.以外以及村庄规划或乡,镇。规划未覆盖区域的建设行为。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当按照批准的放线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做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擅自改变准许内容进行建设的.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条、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 州有关规定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和管理乡村建设档案.第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农业畜牧.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乡村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协调机构,实现,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第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明确乡、镇.报建员和行政村专兼职乡村报建员,其职责如下 一 帮助村民完成建房申报工作.对报建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查。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进行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三。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报建员进行统一培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解决专兼职乡村报建员的工作补贴,持有,甘孜州村镇建筑工匠合格证,的村镇工匠及村民委员会成员优先担任乡村报建员、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十三条、建房申请人在建筑工匠或乡村报建员的帮助下。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房建设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房屋选址,四至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风貌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房建设 一,没有住房的。二,原有住房属危房需要拆除改造或房屋倒塌的.三.子女成人达到法定分户年龄的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四、符合其他建房条件的.第十五条,除农房建设项目外,其余乡村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申请表.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获得县级。州级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批意见、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应当获得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等,三。在生态脆弱。地形复杂地区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出示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四、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研究,通过研究的方案经公示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凡是宗教活动场所内重大建设项目、县,市,住建规划 国土,文化 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项目论证会。组织寺院管理委员会 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论证会的内容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建设方案、由旅游 国土.规划建设 林业 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议.通过审议的方案经公示后报县 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十八条,工矿业项目建设,除上述申请材料外,应当提供资金落实证明,年度基建计划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新建烧制砖瓦。采取砂石等生产性企业.应当提交复垦计划 第十九条、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并说明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服务半径、具体用途等,第二十条.乡村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并报县.市。国土。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申请人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或上位规划对临时建筑的外观,色彩,安全等进行管理。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应当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到的、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 应当无条件拆除、第二十一条、任何建设项目均不得占用公路 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 公路 河道.铁路和水利工程等专门管理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验线及对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期间 施工单位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不得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通信 输变电。管道等公用设施。乡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州有关限高、容积率,防火,防洪。地质灾害防治、抗震等技术标准 满足公路.铁路,河流。电力线 文物保护等退距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可采取农户联合建设 委托建设。自主建设和统一建设等方式,用地紧张的河谷地带原则上不超过四层.用地宽裕的丘状高原区不超过三层.农房建设未超过二层,建筑面积未超过300平方米的.参照,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甘孜州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建房 农房建设超过2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可由建筑工匠领建。或作为施工技术指导 承担建设施工的建筑工匠.应当经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并对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县,市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四至界限。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并依法核定寺院公共建筑面积、评估寺院危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清查寺院内外的违规建筑设施 迁建、扩建,改建寺院应当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后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寺院内新建房屋.构筑物.寺院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寺院整体规划提出申请.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属风景名胜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迁建寺院以及在寺院内新建房屋,构筑物、第二十六条.乡村旅游景点的设计方案应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旅游景区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从事盈利活动、第二十七条、工矿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现场验线后 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设计单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和变更图纸。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十户以上村民住宅、宗教活动场所,工矿企业及景区景点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 由所在地县、市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竣工验收.确有需要的.可与国土资源。宗教,旅游。农业畜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加快办理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核工作。第三十条 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持土地使用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向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产籍登记、领取证件 第三十一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和县,市 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公路沿线,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建设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 转让。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 对经考核合格的、颁发 甘孜州村镇建筑工匠合格证、农村居住建筑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施工单位、有证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第四章 村庄环境综合治理与名村保护第三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周边土地 林地.河塘。山体等自然生态景观的保护,鼓励村庄建设休闲绿地和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加强村庄庭院,道路两侧.河道沿岸的绿化、保护古树古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建设现场的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乡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回收利用和污水达标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污水 粪便及杂物,集贸市场.车站。停车场等的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应当由当地居民或经营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在的村庄,以及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 污水集中处理,第三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普查,认定和保护工作。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自然山水,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等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传统村落内现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维修、改造,拆除及新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造、维修.拆除文物保护建筑.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景点,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等,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后,设立游览标志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审批和实施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到位 不作为 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问责、具体配套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对及时如实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首次举报人 给予2000元奖励,二,对建设过程中严格程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风貌突出 验收合格的建房户 经推荐遴选 给予适当奖励,三。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良好的乡村报建员,经推荐遴选。按年度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八条,未按乡村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乡村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乡村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拆除违规建筑的费用由违建主体承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施工资质或者越级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可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造成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擅自在乡村范围内道路两侧 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破坏村容村貌的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制定村规民约予以有效约束。一、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的。二,损坏、砍伐村镇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三,向村庄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的,四、损坏村庄公共设施的,第四十二条,乡村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正常执法,寻衅滋事。围堵谩骂执法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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