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乡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城乡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乡公厕、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三.共享公厕 是指临街单位或公共建筑内部按要求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城乡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协调,卫生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州、县,市,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城乡公厕管理的指导 协调 监督。检查工作,旅游.交通运输.商务,教育 卫生等部门负责行业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发展改革,旅游,民宗,卫生计生.教育.财政、国土资源 环保,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供销 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应当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城乡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乡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州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等技术规范标准,按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 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加强厕所规划与设计、城市要将新建公厕用地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乡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乡公厕中女厕位数量,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乡公厕。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二 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公园。三,商场.集贸市场,四.展览馆,体育馆 图书馆,宾馆 饭店 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六,住宅小区.七.旅游城镇,乡镇政府所在地 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级活动室。寺庙等,第十条。城乡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一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乡 镇.村的公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亚管局负责。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 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三、旅游公路沿线,公园。交通场站的公厕、由主管部门负责.四。旅游景区.点、加油.气.站,商场。集贸市场 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停车场,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一条。除旅游公厕外,城乡公厕的建设标准按 甘孜州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 执行,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乡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乡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我州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临街的单位内部厕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内要作为共享公厕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三条、城乡公厕应大力推广新型厕所建设技术和材料.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 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城乡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 增设第三卫生间,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各县,市。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乡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乡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乡村公厕产权单位参照城市公厕档案建立乡村公厕档案.第十六条。各县,市、乡镇应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让群众参与公厕维护与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 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公园,交通场站 停车场 加油,气.站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六,乡。镇.村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统一维护管理,本条前款第二.三 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公厕维护和保洁要规范操作、及时清扫 随时保洁。确保干净卫生。城镇一类公厕应配备保洁员1名 每天至少开展6次保洁工作。城镇二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两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 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3次保洁工作 城镇三类公厕应按就近原则。每三个公厕配备保洁员1名 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 农村公厕按每村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备.每天每个公厕至少开展2次保洁工作.第十九条、城乡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墙面保持整洁 完好。无乱贴 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三,厕内无蛆 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 便器内无积便、尿碱、五。粪便及时清运 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九、蹲位内要配备卫生纸,洗手台要配备消毒液.擦手纸,十 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乡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乡公厕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直管公厕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商业 集贸市场,文化娱乐 交通场站,加油 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经批准适当收费。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按照 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保障厕所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经费、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 停用城乡公厕,不得损坏城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主管部门、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城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 报县、市.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 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第二十四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 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 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第二十五条.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 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男。女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性别标志,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共享公厕设立共享公厕及导入标志,第二十六条、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 方可排放,第二十七条,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乡公厕使用管理规定 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 张贴.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第二十九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三十条。公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处理。第三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