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 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活动,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市政府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翠屏区.南溪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作为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五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第六条,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基础数据汇总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项目。县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市、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获取基础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 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五、编制出版政区地图和基本地图集。册。六 建设市。县 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和分发服务系统。七、本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市.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 县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 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申报 实施和初步验收工作,其它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基础测绘项目申报。立项 实施和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由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基础测绘经费实行分级投入 市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级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市。县 区、基础测绘项目更新周期为3至5年。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复测周期为10年 第十二条.市、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擅自移动测绘标志、因重要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者使测绘标志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迁建手续.承担迁建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市 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测绘项目管理。第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应当独立开展,对确需与工程设计,施工等项目打捆立项的,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七条.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自身专业标准.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允许的范围。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测绘单位的专业标准 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测绘作业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宾市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申报表.原件 一式3份.二,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一式1份,验原件,三、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 复印件 一式1份,验原件,四,测绘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一式1份。验原件。并附项目单价表 加盖业主单位鲜章。五.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 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活动项目,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式1份、六,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项目立项前出具的书面意见复印件,一式1份 第十九条 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并按季度上报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项目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章、测绘成果。第二十条,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项目出资人为测绘成果汇交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 含两个 县 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季度向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下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副本。市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质量合格的测绘成果副本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或目录的提供。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或目录的提供.超出提供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等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除前两款规定外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政府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测绘项目.生产的测绘成果应当通过有关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的检测,政府投资5万元以下的测绘项目.生产的测绘成果应当通过测绘行业专家评审.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测绘项目预算 政府投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验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测绘项目审计的依据,第五章,测绘行政执法,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辖区内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九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行政执法活动。第三十条。县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及时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报市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定期开展测绘行政执法行动,第三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