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科学决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市审计局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将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一,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 三 社会关注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 四 工期拖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七条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给予保障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 应当支持市审计局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配合市审计局开展有关工作,第十条 市审计局每年应当向市政府和审计厅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应当包含投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内容 市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二条.市审计局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工程决、结。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二,重大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三。严重损失浪费和政府性资产流失的问题。四、工程质量管理问题 五。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六,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第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 可研 环评的执行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三.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五,土地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况.六,招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七,合同签订 履行及变更情况.八。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九。投资控制,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造价情况,十 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 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市审计局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以采用自行审计 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符合.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第十六条.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利用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审核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十七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内部审计,财政评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审计、含评审、评查等 项目进行再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章、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城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市发展改革。住建城管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可研、概算。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于制定,批复或调整后30日内抄送市审计局,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一.市审计局未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价款支付额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80,各类代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价款支付额度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90。二。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依据现行行业付费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复核机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交审计前。应当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履行审核职责、对项目拆迁,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以及单项 单位,工程结算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对需要确认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价格按照规定程序确认,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与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勘察 设计 监理,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与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监理 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市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并按照市审计局要求录入投资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一 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协议性文件资料,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 工程结算等资料、五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报告,八。市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开展审计工作 一 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实施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 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第二十五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市审计局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市审计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具备审计条件的,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0年9月28日颁布的,宜宾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宜府办发,201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