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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城市蓝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蓝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宜宾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第四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划定的具体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航道,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四.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 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蓝线应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八条、城市蓝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在城市规划报批时一并报批、已批准的规划中,未划定城市蓝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划定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 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航道.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 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批准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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