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 区 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全市住宅电梯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宜宾实际。对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晰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建立有效的日常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推进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使用的住宅电梯履行安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住宅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一.住宅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电梯,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四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其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住宅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三、落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住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1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2,在住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按照一梯一档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 应随电梯移交安全技术档案.3 设置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满足日常使用管理要求,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4.制订和实施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在用住宅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公示住宅电梯检验情况 接受业主监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5,选择维保单位.对维保单位的资质,行业信誉.技术力量.业绩.备品配件保障能力.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定.维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维保的内容及执行标准和要求。2.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3,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及其他 5 备件更换和质保等条款。6,电梯年检费用支付方式.6、在住宅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等,7 确保住宅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配合做好住宅电梯轿厢内移动通讯信号的覆盖.8、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住宅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 以及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9。监督住宅电梯维保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计划,维保合同约定内容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填写维护保养记录。维保人员签字确认,监督住宅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将电梯的安全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10。住宅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 应做好警戒工作 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11。制订住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 应迅速组织排险和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 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住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移交 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二、业主责任,住宅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1 爱惜保护、文明乘梯责任。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文明乘梯、规范用梯,不恶意破坏电梯及相关标志.监督他人按照规定安全文明规范使用电梯.2,有偿使用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续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住宅电梯运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 检验检测 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3。监督举报责任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维保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举报投诉未履行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三 住宅电梯维保单位责任,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住宅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 润滑 调整和检查 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2.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电梯维保人员,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满足要求。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3。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每次维保不得做虚假记录,并定期将电梯的安全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使用单位和业主公示,4、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协助使用单位制订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5。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通讯畅通并有人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维保人员应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现场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6.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7。不得涂改。伪造 转让,出租,出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转包和分包、不得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异地电梯维保单位在我市开展维保工作的 应当在我市设立办公场所、具备开展电梯维保与应急救援的条件、并将资质证明告知本市质监部门,四.住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要求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1、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备品备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2.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出租,出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技术文件。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4、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5,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 检查电梯机房 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 方可开始施工、6.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7、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在自检合格后。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五,住宅电梯销售单位责任 住宅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住宅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六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采购电梯前.应当查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资质,采购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电梯,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检测质量负责。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 检测工作,2。应当依法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 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标志、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4,检验。检测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质监部门书面报告.5.在检验.检测过程中 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配合所在地质监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一.住宅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电梯安全责任险等日常费用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承担、二,住宅电梯修理 改造,更新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等协商确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电梯修理 改造 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三 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发、2014.445号,的规定实施,四。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 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 更新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经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五,强化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二、质监部门责任、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电梯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推行电梯维保标准化作业规范 公开维保单位资质,维保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探索建立电梯安全监管大数据和应急救援平台、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三,房管部门责任,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指导推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维修议事规则,依法依约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及时性.推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 监理.验收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建设部门责任,负责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大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通道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井道 机房,底坑 通道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五,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负责电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六。建立综合防范体系.一,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由质监 住建,房管。安全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的电梯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研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查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公安。信访和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因电梯查封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三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对有不良记录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采取重点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电梯使用 维保单位对电梯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或者12个月内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当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电梯安全的监督,如实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梯生产。销售,采购.使用 检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县 区 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简化举报投诉流程、建立电梯安全举报投诉机制 引导全民监督电梯安全 五。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加强电梯安全运行及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等方面的宣传 引导乘客文明乘梯.增强公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承担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六、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引导和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 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鼓励更多的社会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宜宾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