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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 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 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在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 材料装卸机械等,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并报负责该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备案.第六条 新建项目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成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 PM2.5监测设备安装 公示牌设置等工作,在建项目应结合本办法予以整改完善。第七条,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 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单位应做好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防治管理台账 保存完整的防治档案资料.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包括购买,安装,使用.维护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及扬尘监测监控系统等费用,二.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 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三,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支付、使用 调整方式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四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考核制度 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五。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至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 成片施工现场内的公共道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其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施工要求,六、建设单位负责红线范围内不同施工单位间共用场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二.施工单位投标时 技术标中应包含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期间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 做到专款专用,三。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现场扬尘控制目标.扬尘控制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内容包括.硬质围档.主要道路及场区地坪硬化处理,大门 出入口,车辆进出冲洗。土石方作业洒水降尘.垃圾存放及运输 材料堆放及覆盖、裸露土方绿化及覆盖 塔机扬尘控制,楼层扬尘控制.施工现场监控系统及降尘设施设备的开停.运行时间设置,专人管理和实施,其他情况等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扬尘污染防治教育纳入工人的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工作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五,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主出入口大门外侧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 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六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整治机构,落实责任人 配备现场专职保洁员 做好扬尘治理日常检查记录,七、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期间PM10监测情况,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进行动态管理。八,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相关内容、审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负责人,二.在监理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并形成检查记录 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通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 三 对施工现场发生的扬尘污染,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职责 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三,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 发票和台账的检查,第四章.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二 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2 5米 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整洁。牢固、美观、应采用砌体。金属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布条,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材料围挡 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搭设防护脚手架体并在其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 标准要求、且网目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并保持整齐 牢固.无破损.网间连接应当严密,在外墙装饰完成前严禁拆除防护脚手架体和密目式安全网,超高层建筑防护架体搭设方案须编制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外架密目式安全网进行清洗,清洗周期不大于2个月、清理时应提前洒水湿润。严禁采用掀起。拍打或吹风等方式清理、防止出现扬尘 密目式安全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硬化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出入口处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沥青予以硬化.并连接至市政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或支线之间道路,二,场内主要道路.含消防通道,加工区地面 优先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周转的构件铺设方式硬化.也可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道路及地面应做到畅通,平整 坚实。承载力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 其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硬化道路两边须设置硬化边沟,硬化后的地面不应积水、地面灰尘应及时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降尘措施情况下直接清扫.达到车辆行驶无扬尘的要求.三 施工现场其它一般道路。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四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同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和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地面。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临时硬化,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宜栽花种草。美化 绿化施工现场环境。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车辆冲冼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制式自动高压冲洗平台设施,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冲洗平台设施包括自动高压冲洗平台,排水沟 三级沉淀池,循环用水装置等,二、自动高压立体冲洗平台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平台每侧应设置上、中,下喷头,上层喷头高度为2,0米、中层喷头高度为1.2米,下层喷头高度为0。5米,每侧每层喷头不少于8个。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0,5米.喷头须固定牢固 同时、还应在工地出入口至少配备1台手动高压消防水枪,用于对车轮车体的二次冲洗和出入口的保洁降尘 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三,冲洗平台区外侧应铺设串联成片且长度.8米的麻袋.确实无条件设置立体冲洗设施的市政工程项目。每隔1公里施工区间设置1个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 采用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四。车辆冲洗应建立台账,设专人负责车辆冲洗 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对轮胎及车身实施有效清洗,冲洗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不得带泥上路,五.施工现场受地域位置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自动高压冲洗平台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设置移动式冲洗平台等专项扬尘治理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方案实施,第二十条.现场物料及裸露场地覆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施工现场的物料应分类堆放 整齐有序.采取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标牌、严禁在围档外堆放物料.二,施工现场临时使用少量的砂。石.水泥 石灰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做到随用随清.三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应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或采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使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堆放超过一个月及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 四,已取得施工许可暂时不能开工的待建场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设置封闭围挡.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防尘网,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固化防尘措施,五,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固化.六.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办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柴油打桩机,切割石材、木制品加工等产尘作业应采取降尘措施.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洒水。雾状喷淋降尘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施工现场应配备适合的洒水 雾状喷淋降尘设备、建立洒水,雾状喷淋降尘措施制度,并应根据工程规模 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工地内及工地围挡外周边的环境卫生 定时清扫、喷洒、始终保持地面潮湿,二、建设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时。施工区域应湿法作业,基坑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三、房屋建筑工程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并应每隔30m设置一个供水接口.施工现场安装有塔吊的,应在塔臂上设置雾状淋喷装置、1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应从10层起每10层在楼层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 喷头应伸出外立面50cm以上,有外脚手架建筑的外立面从安全立网起,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 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应设置一个雾炮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 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喷雾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五。基坑边,围挡顶部处雾状喷淋装置喷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布置单侧雾状喷淋,避免影响行人通行 施工单位应巡视检查喷头工作状况。并根据风向调整喷头作业方向.确保喷头有效工作.六。除雨天外.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雾状喷淋装置不少于10分钟 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淋装置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施工现场雾状喷淋装置。移动式雾炮应与PM10监测设备进行联动.当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时、自动启动喷淋。雾炮等设备降尘压尘,七、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土方回填。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必须采用使用移动式雾炮等降尘压尘设备持续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等方式进行湿法作业、随时保持施工现场场地湿润状态 防止尘土飞扬.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二,市政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可进行中资源化再生利用,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三.建筑垃圾外运时 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密闭运输.平槽装运、渣士不得超过车辆侧帮、车辆冲洗除尘做到车辆号牌清晰,严禁装运湿泥。做到不带泥出门 四。施工现场不准焚烧废弃物,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 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煤炭,木材及油毡等污染性燃料 第二十三条,远程视频监测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造价超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保密工程的除外、对施工扬尘实施动态监控,并接入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控系统.二。对于按要求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施工工地 至少需安装3台视频监控设备,1台PM10扬尘监测设备,其中,每个出入口1台枪型摄像机,材料加工区1台枪型摄像机。塔吊、工地最高点 1台球型摄像机。在塔吊尚未安装期间、球型摄像机应安装在能覆盖主要施工区域的位置。项目包括多个单位工程,且一个制高点视频监控设备无法覆盖所有单位工程全貌的,应根据需要加装视频监控设备 以保证所有单位工程全貌均处于监控范围内.PM10扬尘监测设备应设置于施工车辆的出入口或土方.易产生扬尘作业区 三。摄像头应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 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硬盘录像机存储图像时间至少3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检修监控设备、不得影响对施工现场的实时浏览和有关资料。数据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确保摄录信息能够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传至建设及监理单位。质安监督和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治理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善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汇总、自查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及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的进货凭证,发票。并建立台账。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定期督促,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四,由建设单位定期组织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开展自查、对发现的相关问题予以整改,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制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时 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措施纳入现场勘验内容。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的 现场勘验为不合格。并应责令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扬尘污染防治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等有关条款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监管范围,负责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接受市民对施工扬尘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大气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除按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外。根据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环境监测.监督检查,集中暗访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办法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减少大气污染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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