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 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管辖、也可授权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申报 其中、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审计 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审计和审核,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通报。五,删除第十七条。六 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年度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九。删除第二十七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4年1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根据2017年9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 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 水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市 区县,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予以确定 区县 市、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管辖.也可授权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管辖.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按有关规定在审计核减中安排解决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 并可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 规模确定审计方式.审计机关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者由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阶段或者分项目实施审计,对投资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可以实施决、结 算审计,对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完成的审核工作可以进行抽查审计,资金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 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办理结算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审计范围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申报,其中。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审计和审核,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通报、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核实利用的 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审核.第十一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四 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使用的合法性.十三 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十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 对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的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 合规.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工程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二 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实施审计的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设备 材料供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备.材料供货的价格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相关合同履行情况,二,取得工程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列入年度竣工决 结 算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完整的送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90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纳入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批准立项或项目开工前报送相关资料 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的,应当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不得转移 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第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盘点 抽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经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认可和执行,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办理依据,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三.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可以边接受审计监督边进行整改,对未能在审计期间整改的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正当利益的,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拖延出具审计报告的。七。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八,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