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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 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三、删去第十四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 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 规划,交通,水利.国土 环保.税务,工商 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第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第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 用于经营活动的 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 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 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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