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环卫 供水、排水等市政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依法组织实施,第七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第八条、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组织、住建、交通、水务 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环保 审计,监察 应急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 负责审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九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市直管或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确定 二,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由县。市、区,政府确定。三 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 不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县,市,区 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 不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县 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必要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在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第十条.依照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二条,建立市、县两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市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市住建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牵头、根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系统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进入储备库、并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程队伍储备库名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市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县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第十三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其中市级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随机抽取 县级项目在县政府确定的单位随机抽取.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审议。报市 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 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 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 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 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 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