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7日.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 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其他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其所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在政府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在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的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相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向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提供相关票据资料.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方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置的规划布点方案、规划布点方案以同一行政区域内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以混凝土的市场年需求量每15万立方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以砂浆的市场年需求量每15万吨设立一家为指导,编制的规划布点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第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要求建设,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建立完善的质量和计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 工序控制 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八条已按规划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政区域.所在县。市、政府应当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起始时间.并报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或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对高速公路 铁路项目已推行标准化施工管理 并按要求建立集中拌和站的。按其规定执行,尚未按规划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九条,未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搅拌备案的工程项目 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得为其出具现场搅拌的配合比和检测报告。第十条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按福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的规定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综合参考价,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综合参考价纳入工程概算 预算,决算、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可参考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综合参考价协商定价。第十一条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混凝土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确需在限制或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和停靠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或散装水泥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的。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南政综 2012。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