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遂宁市水系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防洪排涝安全,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提升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应当划定蓝线、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 水务。住建,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文广,交运。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应综合考虑防洪 水资源保护,河湖健康发展.水生态良性循环的需要、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与同阶段的城市规划协调一致.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第七条。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当符合水系规划并与城市规划一同报批,一 在城市总规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并明确表示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蓝线,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范围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限建距离等。第八条,在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符合蓝线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二、应当按照蓝线管理规定和相应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三。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应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 尽量维持河网原生态格局,四,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第九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未经批准设置。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水务,交运。环保.文物保护等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因其他情况需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用地和水域时 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第十二条.城市蓝线是城市水系治理,水源保护的依据.河道堤防、护岸。亲水绿岛、滨水公园.航运码头等各类滨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城市防洪和航运等条件下允许对城市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第十三条,已批准的城市蓝线只允许在以下特殊情况时进行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三、城市防洪,排涝 灌溉 港航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第十四条.因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上位城乡规划改变、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一并报批.二。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城市建设实施部门应出具具体的调整方案 论证报告、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五条,批准和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公示.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擅自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区。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可结合当地实际 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