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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城区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 市河东新区规划区范围内,下同.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各县,区 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应遵循政府主导 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第二章.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四条。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有住房一套以上、人均住房面积达30平方米及以上 无需再买房的.政府可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需要买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补助资金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源筹集、第五条 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交易平台.网络 实体,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住房房源库.供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第六条,用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二,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三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价格低于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成交均价5、左右,五、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六。无抵押,或有抵押但在被征收人购买时应解除。无冻结 无查封,无权属纠纷等情况,第七条 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合法的开发资质,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第四章 补偿优惠措施 第八条、货币化安置补偿优惠政策,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住宅房可按不低于补偿评估价格的20 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可按不低于补偿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遂宁市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 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可再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同时,通过遂宁市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购房的棚改居民还可享受入驻购房服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其他优惠 第九条,棚改货币化安置税费政策 一,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金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金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二.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税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十条、通过政府搭建的棚改货币化安置平台购买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维护 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二,房屋征收部门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 征集房源需求信息 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平台.三。政府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房价、户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确售房优惠条件、四 政府棚改服务平台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选择合适房源.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定的补偿金额.自主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货币化安置补偿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余款部分应付给棚户区居民、六 棚户区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按照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兑现结算。第六章、资金来源,第十一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统筹解决,其主要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政府,船山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 通过PPP模式对棚户区及配套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资金。第七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协调、并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指定相关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并负责搭建棚改服务中心和选房平台.同级财政应按当年实际完成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补偿任务数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第十三条。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 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已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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