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十四条措施 一,契税部分收入补贴企业。从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并缴纳契税后、由受益财政部门将契税分成部分的20.补贴给企业,二.土地出让交易费减半收取,从发文之日起出让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所产生的土地交易费实施减半收取。三、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县 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补偿购房的安置办法、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各实施主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70、四、允许缓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开发项目未售房产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8个月内缓缴,缓缴维修资金需用企业资产作抵押。开发企业缴存完所有维修资金后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资产.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维修基金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缓缴维修资金的未售房产不包含土地拍卖条件规定的开发企业自持房产、五。加大街面停车管控、降低地下车位库存、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街面违章停放车辆的管控力度。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城区占道停车位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经营者参照市城区占道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合理收费标准.鼓励小区开发建设企业将地下车位对外开放。有效促进车辆停放入库入室、降低库存,六、支持商业用地转为居住用地 对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且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改变规划用途须收回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转型为居住用地的申请,规划主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可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居住用地手续,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七 坚持灵活宽松的公积金政策,遂宁市辖区的农村居民,或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等.男不超过60周岁 女不超过55周岁,可申请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在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 二手房房龄不超过10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后、可以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八、促进开发楼盘配建幼儿园利用、在本措施出台前,住宅小区已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定房产所有权、对合同约定不清.存在争议的 按照 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原则明确房产所有权、由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确保用于幼儿园办学,改变用途的,由国土部门牵头依法进行查处,用于幼儿园办学的.由教育部门按规定办理办园许可证.并明确办园属性、促进有效利用、本措施出台后、新建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按照、遂宁市教育局关于遂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遂教发,2016。9号。配套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的产权归属,九 人防设施按规划配建、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配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十,规范土地出让价款收取。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对于历史形成的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收取问题.由市政府组成工作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其结果报市土地出让价款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 纳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将。有效房产多、风险可控。主体工程接近完工 的房地产企业纳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促进其尽快竣工,让购房户早日入住.十二.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 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规模、结构 节奏和时序.有效协调不同区域的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商品住宅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业、办公用房明显偏多或在建商业、办公用房规模较大的区域 严格控制新增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和规划指标.十三 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出台遂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和无证开工建设行为.十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 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兼并重组,培育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十四条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十四条措施实施期间,国 省有新政策出台时.按国.省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