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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 2014,91号.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64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 2014,451号,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 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含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以及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 人社.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房源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每年按竣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定比例定向供应农民工.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 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 以下的家庭,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参加工作,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一.2年内通过出售 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以上的.四、租住国有公房的、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 生产用房的.七,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有条件的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对象范围。第四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 城镇低收入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5.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由工作单位、民政或人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原件。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4、住房证明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8.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证明。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 婚姻证明 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须提供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原件及复印件 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5,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6.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工作年限满2年以上 7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8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工作单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 一 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 对其家庭人口.住房 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查档 取证 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三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对申请并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并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 发放实物配租资格证 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章、租赁补贴发放,第十二条,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第十三条。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5平方米。2、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7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对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并经审核通过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合同.有效期一年,租赁补贴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第六章 实物配租。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依据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根据不同收入、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月租金.月市场租金 1 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如下、一 低保家庭按市场租金的90 给予减免,二.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减免,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30 给予减免,四 农民工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第十六条.对申请并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的,采取公开抽签 摇号等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和选房排序,第十七条.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直接确定选房资格,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三,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四 夫妻双方年满65周岁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五 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采用四川省要求的统一格式.有效期三年 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三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在下一轮实物配租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凭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 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对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签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情况调整相应租金档次 第二十一条、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并应立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二,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三、擅自拆除或者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 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四、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六,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九。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二条.对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前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租赁期满后退出 第二十三条,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超期之日起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第八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其他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通讯。电视 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第二十七条。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和具有第二十一条中,一,至、八,情形之一的 应当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 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签订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企业和工业园区自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制度。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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