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3。50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6,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内江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 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 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 灾 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程序和权限.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将工程纳入抢险救灾范围进行甄别.并提出建议意见。报本级政府或管委会确定,二,市直管或跨县、市.区.的项目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将工程纳入抢险救灾范围进行甄别,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三。市本级估算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估算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市,区,由本级政府或管委会参照本细则自行确定报审权限.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进行评估,第五条 市。县。市 区、分别建立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或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 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组织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公共资源交易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负责审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承建单位资质.项目工期,结算下浮率、计价原则等内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第六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在3日内进场施工.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 可在开工后补办。第七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 第八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行业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系统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进入储备库。其中.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分别不少于3家 施工单位分别不少于6家、市发展改革委对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工程队伍储备名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第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应在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如随机抽取的单位不能按要求进场的.则重新抽取,市。区 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县、市,项目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如因工程特殊 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使用储备库.也可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 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计价方式,计价原则.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工程结算的方式和法定依据等内容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监理收费可参考国家原有收费标准。由业主按市场行情确定,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或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确定工程造价,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信息应在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遵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来源 并按工程进度拨款,涉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开工后,由项目业主尽快完善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 若项目完工后,尚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财政评审资料,将不再做预算控制价评审.并在工程竣工,交工或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及时组织资料办理工程结算.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十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 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第十八条,各县,市,区 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 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