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 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是指依法设置的公交线路普通首末站及中途站.不包括具备车辆停放 调度。清洁等功能的大型公交场站及快速公交站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牌,站架,候车亭,坐凳 护栏,站台地面等为公交运营及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的设施。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二章、标准及功能,第五条。新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设置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标准设置.对过去历史形成的未按 导则、标准设置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宜在其翻新改建时按、导则.标准设置,第三章、建设及维护,第六条,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由本市中心城区公交主体运营单位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负责管理.成都传媒集团下属的成都公交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传媒公司,负责公交站亭类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市公交集团负责电子站牌,独立式站牌。临时站牌类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监督。第七条,市公交集团按照 导则。制定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经市交委和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市公交集团 公交传媒公司按职责分工实施建设,第八条,市公交集团,公交传媒公司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应该根据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理占道。挖掘审批手续、第九条、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向所有经停公交线路无偿开放使用、市公交集团应做好线路信息的发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线路信息。确保线路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第十条,市公交集团 公交传媒公司应当对站点服务设施定期维护.保持牌面清洁 牌杆垂直。牌架牢固、站台地面规整以及照明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发现有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站点服务设施安全.可靠、整洁,附属于道路路面的站台地面有缺损,应及时报告道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第十一条。因道路改造或公交线路调整等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必须拆除 迁移。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市公交集团。公交传媒公司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站点设施拆除、迁移.改造后按城市道路标准恢复原场地功能。市公交集团应在站点停止使用3日前,向社会公告线路,站点变更信息.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在站点迁移后3日内拆除,公交站亭由市公交集团书面通知公交传媒公司进行迁移和拆除,电子站牌,独立式站牌,临时站牌由市公交集团迁移和拆除,第十二条.对接中心城区的跨区公交线路所设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负责管理 公交传媒公司负责公交站亭的建设和维护。市公交集团负责电子站牌。独立式站牌。临时站牌的建设和维护,二三圈层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各区.市,县公交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跨区公交线路走向,站点发生调整及信息更新事宜、市公交集团和区,市 县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市交委线路批复文件 免费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交站点信息内容进行及时更新调整.市公交集团与区 市.县公交行业管理部门及运营企业要建立公交信息发布工作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及联络员名单 报市交委备案 如有变更及时告知市交委 确保线路调整的同时公交站点信息发布的线路信息同步更新,第十三条,使用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公交线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置的位置、式样和内容,第四章、监督及管理.第十四条。市交委负责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规范化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制度 对发现的未按标准设置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要求市公交集团.公交传媒公司限期整改、对发现的在公交站点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要求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或拆除.对发现未经批准设置,仿制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由交通执法机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市公交集团,公交传媒公司应结合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设置工作 建立自查自纠及巡查举报机制.对发现未按标准设置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在公交站点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和未经批准设置,仿制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及时向城市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举报,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更改.迁移,仿制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市交委应负责组织开展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规范化设置及维护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公交集团,公交传媒公司的整体服务质量年度考核、第十七条、市交委可按照国家或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变更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单位.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