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 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 内燃桩工机械等 材料装卸机械等、第三条。防治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和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第四条,环境准入制度.本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条,标志和登记管理制度。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核发,标志应粘贴于显著位置,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申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登记报送 第六条 机械用油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经济和信息化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交通运输 城市管理,公安,建设.水务.房管,林园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现场伪劣油品使用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第七条.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业主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 建立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二,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三 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四、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 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五.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有相关进场验收记录,未取得排放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和台账的检查,业主单位,含代理业主.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未取得排放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进行检测、印制.核发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 向社会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加油站油品来源的检查力度。定期对企业油品购买合同、购买发票进行抽查.发现成品油采购渠道不正当等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的处罚,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区.市,县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信委,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查处的非法销售油品协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油品质量有关标准鉴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行政许可审查,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后.方可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经营假冒伪劣油品或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其违法经营行为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房管.建设,水务 林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主管工作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定期检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购置凭证和购置使用台账,督促企业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确保油品来源渠道正当,第九条、征信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征信管理,对责任主体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禁用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 由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排气污染监督检查 未登记或使用机械与登记信息不符,不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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