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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 201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二,建设内容。按相关设计规范.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一,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二,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 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三 教育类、中学、小学 幼儿园,四,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 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五,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 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 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六.其他。三 组织领导,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负责协调,督促中心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其他县、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市中区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目标督查办等部门,单位 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四,规划管理、一。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对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 应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二,为提高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 宜以社区综合体方式设置公共配套设施.社区综合体是指由社区管理 社区文体,社区医疗,社区养老 社区商业等功能构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聚集体。包括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 农贸市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和便民店。生鲜农产品配送点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三。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在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 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五,用地管理,一.按城乡规划要求。单独占地建设的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 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单独占地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所在宗地主用途性质供地。其中含有营利性设施的。待建成后按土地分摊面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二 符合公共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公共厕所.社区医疗设施,社区养老设施等,属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营利性质。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监管,三、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社区综合体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规模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并确定建设内容。规模等,剩余建筑面积可由投资建设单位整体转让或整体自持,政府鼓励投资建设单位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如便民店。生鲜农产品配送点、银行分理处.通信服务点、餐馆.洗衣店,美容美发店,中西药店,文化用品店。维修部等、四。规划条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招拍挂地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 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竞得者的义务,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含充电桩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医院等.其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六,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服务该宗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其中农贸市场、中小学 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同步建设优先建成。七.暂未实施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由区政府 管委会,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不得挪作他用,六 建设管理.一 含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招拍挂地块、土地竞得者应严格按招拍挂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等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用地出让建设条件通知书时、将出让宗地周边规划服务该宗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限、要求等情况函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三 公共绿地 广场用地范围内按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等公共配套设施 须按基本建设流程办理手续,四,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管、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监理企业应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七 资产管理、规划条件已明确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须无偿移交指定单位,建设单位承担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所产生的所有各项税费、八.监督管理、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管控,共同促进公共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 同步建成,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并负责监督公共配套设施运行管理,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按规划条件 建设标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二、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销售时、应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和周边规划服务该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示意图,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问责 四.投资建设单位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实施建设,移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资建设单位竞买土地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 五,投资建设单位未同步建设 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内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不良信用扣分。六.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申办与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性质不符的营业许可或登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七,投资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八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规定处以罚款,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附则。一.本意见适用于内江市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订本行政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意见。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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