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质安支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8年10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市 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清单辨识。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 周边环境.水文地质 施工工期、工艺要求 劳动力安排,分部分项施工 机械设备、设施等条件 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清单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住建部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带班领导信息,重大风险点位明细以及施工条件验收的节点和标准,第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专业承 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程序,方式 内容以及专家选取应当执行,天津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方案论证指南,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重新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在方案中确定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应当进行条件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检测,监测情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视频监控情况 领导带班,项目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第十一条,条件验收应当履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条件验收标准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的、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对施工条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提出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危大工程施工。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重大风险点位的控制.全面掌握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重大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并做好带班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危大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生产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企业负责人同意 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定期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危大工程例会 协调解决有关事项.检查落实各方人员到岗情况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作业前隐患排查制度,每天在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检查及整改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归档备查。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 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每天将监测数据及时报建设单位。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十九条,危大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对危大工程进行挂牌督办 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3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12.11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 建质安总。2012.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