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5 176,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交委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下同 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 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需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工审批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需区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工审批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其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经区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工审批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下属单位发包的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单位负责。主要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 使用和退还.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已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项目,则从履约担保中支付总承包合同价2 的现金作为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做出免缴或减少收取工资保证金的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要求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提供担保,第六条,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手续前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单 按照缴款通知单金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凭银行缴款回单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手续。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不得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手续.如不按规定收取工资保证金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 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第八条、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 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工资支付办法 并告知全体农民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制作工资发放名册并按月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工资发放名册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第九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支取工资保证金、支取的工资保证金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会同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条。工资保证金支取后、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单位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或责令该项目停工、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部门递交已完工且无欠薪的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 到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如果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并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有欠薪行为的。在支付完毕并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移民。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进行严格把关,在某一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不得办理下一环节的建管手续。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建立奖惩机制。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整改期内在我区范围内新发包或者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 其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企业、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至3、施工企业在武隆区两年以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从第三年起新开工项目可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 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 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