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适用。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第四条、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供水,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联户供水人口超过20人以上.或依托附近供水管网转供水的、适用、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8月前。将本辖区内次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批准.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用政府适当补贴,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的方式解决,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资金建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村镇分散式供水方案.下达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审核,并将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审定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投资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由项目责任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管理,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等小规模分散式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 第十三条.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由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 街道。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区级验收,乡镇 街道、级验收应对工程实行全覆盖、并由受益户签字确认。区级验收实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在区级验收合格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补贴资金。不支付进度款、不扣除质保金,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 并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于出资人所有、第十六条.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收取、供水管理制度等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发布 公示 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培训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对水质处理提供技术指导,第十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群众加强设施设备维护 不断提高供水水质,环保、卫生,水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质抽检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