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城市规划区尘烟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尘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尘烟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 秸杆焚烧、烧烤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 粉尘.油烟等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规划区尘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我区老城区。双桂新城区,工业园区 机场及火车站片区范围 第四条 区环保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尘烟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尘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五条。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扬尘.粉尘,油烟等尘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相关标准、做好尘烟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尘烟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尘烟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尘烟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将尘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尘烟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尘烟污染防治责任人,尘烟污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第七条.施工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防锈铁门或伸缩电动门,大门两侧必须设立柱。并于醒目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和参建企业名称,做到清晰 整洁和美观.二。出入口明显位置必须悬挂 七牌一图 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全封闭施工,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围挡 主干道高度在2、2米,2.5米之间、非主干道高度不低于1,8 米,围挡顶部必须连续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米.警示照明灯。围挡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进行美化、保证美观、且不得擅自提前拆除 四,工地出入口及场内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场内道路硬化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C30。进出口部位与市政道路连接段必须硬化,不得另行开设出入口。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蓄水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 排水沟宽度,深度均为50厘米,沉砂井长度,宽度均不小于1.5米.并设置井盖、污水必须三级沉淀处理后,以清水排入市政管网,不得直排,建筑工地进出口必须有清扫保洁人员,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六、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必须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 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必须用合格的密闭罐车外运。七,裸露的地面 临时堆放的土方,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2日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使用绿色防尘网或仿真草皮进行覆盖,防尘网和仿真草皮材料应阻燃、不得使用污损严重的防尘网和仿真草皮,同一项目的防尘网和仿真草皮必须选用同一颜色标准 八,进行土石方开挖 爆破 拆除和切割等易产生尘烟污染的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雾炮,喷淋等措施进行降尘处理,并确保各个方位全覆盖 九,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在场内必须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运输通道运输 不得随意放置和高空抛撒,并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混凝土用量 500 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十一,场平尘烟污染控制,在场平前 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围挡和配套的冲洗设施后.到区城乡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区城管局依此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渣土运输线路牌 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 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并采取封闭施工或者洒水、喷淋等尘烟污染防治措施,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并做到清扫保洁、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设置硬质围挡进行遮盖或者覆盖,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2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三.绿化带 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十条,适宜绿化的裸露地 责任人应当在区城管局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遮盖.裸露地在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裸露地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第十二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装卸记录仪。配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防止运渣车冒装撒漏.加装完毕后到区城管局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渣土运输线路牌,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运输方式 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撒。不得污染道路和环境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尽量缩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行驶路线.必须在指定地点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渣土,城区周边镇乡管理好属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乱倒。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专业消纳场由区城管局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选址设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城区道路 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 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 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或仿真草皮、第十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第十六条,区城管局应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七条.区农委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业废弃物,街道办事处在区农委.区城管局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尘烟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和投诉,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区环保局或者其他负有尘烟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尘烟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九条.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尘烟污染防治进行现场检查、将尘烟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对尘烟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尘烟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尘烟污染违法行为 本部门或本单位无查处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尘烟污染专项监测、监督管理企业尘烟污染控制 负责对室内烧烤经营等造成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建委负责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开工条件审查 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造成的尘烟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围墙内的尘烟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局负责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行进路线进行规划,监督运输车辆按指定线路运输、负责对相关运输车辆违反尘污染控制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对出入城区的带泥和冒装车辆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整洁,车厢外不带泥运行。不抛洒滴漏、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资质核查、对不具备运输建筑渣土资质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渣土运输线路牌.负责责令建设单位对所损坏的道路予以赔偿或修复,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室外烧烤经营等造成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区农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杆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四条、区公安局负责对工程爆破作业施工方案进行审批,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爆破作业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严查违反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野蛮作业,对渣土运输车辆超速 超载.违法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区交委负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双桂新城管委会、区棚改指挥部要管好所属工地,控制施工现场尘烟污染 第二十七条.区环保局或者其他负有尘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因排放尘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外,对构成犯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