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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内设站,所 办公室 中心及与之有关的国有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和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林业局。区农委 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区审计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审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标准之一的。适用本细则必须进行招标 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限额以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由项目业主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手续一并办理,项目业主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 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 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 按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 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概算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三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凡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规范,自觉维护场内秩序。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许可或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二,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转让或拆分招标代理业务,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五,违法收取费用.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备案须同时报送招标代理合同.项目立项或可研批复。项目投资概算批复,否则不予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等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国家相应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具体收取和退付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评标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第十四条,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基本信息按相关规定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投标人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补遗、答疑等有关资料.并依法编制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按规定通过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发布,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实行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均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于开标15日前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开标应由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 不影响开标结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在开标前24小时内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除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 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由监督人员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间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三条、公示期内、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完整的招标投标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交易场所产生的所有资料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查.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二十七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二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合同备案后须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期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各行政监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管主体.应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对串通招标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和从业资格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在荣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公布.招标人应及时将项目重大变更信息,包括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 批准人等内容、结算金额,履约情况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三十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 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未按规定程序交易,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监督部门未到场监督或监督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和区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区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五条.本 实施细则,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荣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荣昌府办发、2014,2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颁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或有抵触的。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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