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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领域立项 用地.规划、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六个阶段并联审批改革步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改善政务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3号 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通过推行建设领域六个阶段并联审批,实现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服务,环节减少、流程优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第三条.建设领域六个阶段并联审批适用于以下范围。一.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荣昌区审批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二、经项目业主自愿申请,荣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街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区委.区政府交办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分为立项,用地,规划。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六个阶段 六个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区行管办为六个阶段的总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为立项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国土房管局为用地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规划局为规划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为初设,施工和验收入市阶段的牵头主办部门 各牵头主办部门为本阶段首问部门,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城管局,区交委 区水务局,区文化委 区气象局,区地震局等分别为相应阶段涉及并联审批事项的区级协办部门,第五条 总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并联审批相关内容 二.全程参与牵头主办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查和联合踏勘.三 跟踪督查并联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协调并联审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牵头主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 承担下列职责,一、向总牵头部门提供本阶段所涉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做好相关咨询回复工作、二,建立首问部门.一窗受理、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组织预审,分发相关资料.三,根据申请事项确定协办部门和协办事项 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和联合踏勘 四 作出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意见和审批决定,五,组织协办部门制定各牵头阶段的实施方案、规范往来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六、及时向总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配合解决相关问题,七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协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向牵头主办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配合做好相关咨询回复工作,二,协助牵头主办部门预审申请材料、三。参加牵头主办部门组织的联合审查和联合踏勘。四.作出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意见和审批决定 五.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和移送工作 积极配合、协助牵头主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及时,准确地向牵头主办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信息,六.配合牵头主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七 及时向牵头主办部门反馈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解决相关问题.八 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首问部门可通过网审平台及时获取相关审批部门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信息 督促相关审批部门按时办结 第九条,推进线上线下,虚拟实体融合。首问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发布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重庆市荣昌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文本,要求 提供咨询。引导、代办等便民服务,对从事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高办理效率、第二章审批事项和时限第十条 建设领域六个阶段并联审批总时限为37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第一阶段、立项阶段、2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委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立项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一、政府投资项目。进入可研报告审批阶段。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地震局等部门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地震局等部门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4,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其他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纳入并联审批、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申请人凭项目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第二阶段.用地阶段、7个工作日.区国土房管局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用地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 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 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 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 区国土房管局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由区国土房管局按现有审批流程办理,在所有上级审批和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法定公告期限完结后进行受理 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三条,第三阶段.规划阶段,8个工作日、区规划局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规划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 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区规划局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包含涉及的市政设施类建设,2,建设工程方案的消防设计审查、3、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4、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方案的审查、限涉及园林绿地指标的项目,5,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 限河道范围内的项目.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及对文物的修缮.保护。迁移。拆除的建设项目,7,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限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第十四条,第四阶段 初设阶段。7个工作日、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初设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 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气象局.区交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查、区气象局监管的范围,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5.建设项目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 公路或与公路接口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 跨越.穿越,公路或与公路接口的项目.第十五条.第五阶段,施工阶段 5个工作日。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规划局 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4,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报建。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7,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8 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在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之前.且在相关程序的总时限内审批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也应在相关程序的总时限内审批完成。第十六条 第六阶段、验收入市阶段.8个工作日,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牵头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制定验收入市阶段具体运行实施方案、包括建立运行机制、设置并联审批窗口统一接出件。制定申请人与主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 制定主协办部门之间来往文书。规范协办部门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特殊性确定协办部门和并联审批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提出验收申请 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规划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在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专项验收,区国土房管局具体负责入市相关审批服务事宜,并联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事项性质选择确定以下审批事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3,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绿化验收。6、建筑工程竣工防雷指标检测 7。涉及河道建设项目验收.8、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限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咨询。并联审批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 收到申请人提出并联审批咨询后 应当及时告知所涉及的主协办部门 主协办事项 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具体内容。并提供,建设工程、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咨询中若遇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答复、第十八条.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按,建设工程 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具 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申报材料齐全和审批条件具备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九条,登记.牵头主办部门应建立统一登记台账、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后应及时登记 承诺审批时限监督开始启动,第二十条、分转,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及时填写,并联审批申请材料主协办部门交接凭证。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审查,踏勘。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各自职能审查相关资料 需要召开联审会议或现场踏勘的,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区行管办和牵头主办部门。由区行管办会同牵头主办部门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第二十二条,暂停.主协办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并联审批事项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中止办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存在的问题。审批办理时限暂停 待申请人完善问题后再行继续办理,第二十三条,恢复。申请人按照、并联审批中止办理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完善后,主协办部门应恢复办理申请事项、审批办理时限延续计算,第二十四条.限时审批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反馈结果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牵头主办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反馈申请事项的办理结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第二十六条.统一发证.并联审批窗口收到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并填写。并联审批批复文件领取回执单 申请人在获取相关证照和审批文件时应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落实,两集中 两到位。改革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做到项目、人员,授权。行政审批专用章,首席代表、五进中心、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结。第二十八条、着力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办事指南 网上查询。短信服务等方式实现行政审批设立依据、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六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总牵头部门、牵头主办部门应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并联审批各阶段和主协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通报并联审批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由总牵头部门或牵头主办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参加。第三十条 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制度 区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并联审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出现缺席联合审查 联合踏勘和超时审批的部门予以通报,通报结果运用到部门年度考核中 第三十一条,严格行政审批服务问责。针对不参加联合审查 联合验收。并联审批和超时办结等行为 以及因违纪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办理时限不含中介.申请人自办事项,专家评审 公示。公共服务和报区政府审批或区规委会评审的时限,属于市级部门审批的环节、各相关区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其办理时限按照市级部门行政审批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荣昌县建设领域分段式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荣昌府发.2014.45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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