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精神、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荣昌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新建,扩建,改建和地质灾害治理 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范用工行为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区人力社保局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察.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章.规范工资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在单位告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实现工资月清月结。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应按规定保存备查,建设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第八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四章,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第九条、荣昌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区内指定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0.5、3。缴存.一,首次在荣昌区承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二、连续2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按照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首次进入荣昌区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在承接新项目时,各按照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2.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期内承接新项目时,各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区人力社保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预存工资保证金、区人力社保局收到银行凭证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主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区人力社保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动用施工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不足部分可动用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及时补足已动用的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已竣工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区人力社保局核查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退还保证金,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100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使用和管理。应急周转金用于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第五章 实行工资三项制度,第十四条。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本区域内的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第十五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用人单位在本区域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存取工程项目的人工费 工资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 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 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清单,按月上报到工程建设单位备案,并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明细、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资料,第十八条。开户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异常的。应及时通报区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对农民工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履行资金到位后方可复工,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逾期未支付的 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由区人力社保局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 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归口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适时予以督查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以前发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 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