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公司 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 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建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经营者为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福州市辖区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两级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城区和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价格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 城管 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制定,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 白天高于夜间 的原则 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福州五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区域划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计费时间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 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第九条,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第十条。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一.执行公务的军。警 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二 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十一条.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应将实际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县。市.辖区内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停车场所名称.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 可向税务部门举报 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擅自占用道路 公共场所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