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 备案的项目 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项目在本区进行招标投标的 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委托的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和综合监督本区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本区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八条,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区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本区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重庆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便捷和规范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招标方案一并报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三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 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 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区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招标人申请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其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 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区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招标人申请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作出认定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第一,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对适用可以邀请招标情形作出认定、第十三条。招标人申请变更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招标方案 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变更招标方案按照规定需要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的.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 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代理范围.权利与义务。收费标准等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二.不得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三 不得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四 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五。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时 应当具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条件,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 有招标所需相应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四项所需资料,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已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资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实施招标、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也可以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等媒介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能力,技术、投标报价。评标标准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资格审查标准 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但涉密的项目除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第二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同意.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招标人可以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第二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 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 技术.性能标准等要求.选用和编制评标方法、招标人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鼓励其评标方法中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选用综合评估法的。鼓励其评标方法中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作为商务部分量化因素及其权重的重要因素。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招标方案 以及有关招标资料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对备案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 其补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主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资料,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资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项目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提出问题,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问题,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补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自主下载、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补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发布的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顺延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提交投标资料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接收投标资料的时间,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的投标资料全部被接收,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与投标、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违反前款第。一、二、三 四,项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违反第,五 六 项规定的 中标无效。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会议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 未到场不得开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约定程序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招标代理机构制作记录并存档。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成员人数 专业构成、确定方式等应当遵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时间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的。应将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申请表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并备案,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持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5分钟内 在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下打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并保证密封完好,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应当在评标前10分钟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核实评标专家身份,核实无误的评标专家方可进入评标室,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 持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备案的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申请表核实评标专家身份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应急评标专家并进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二,在通知评标时间的1小时内不能到达评标现场的。三.评标专家身份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的,应经该投标人确认并记录在案,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并评价评标专家评标行为 并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九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有效投标人的经济 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三,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邀请招标项目至少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前,招标人应当将公示内容报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公示期间收到评标结果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及答复处理情况应同时报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的 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及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 1168号 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因招标人依法实施的复核或者重新评标 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改变原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公示.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进度.保证质量安全 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在市.区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公众信息网 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四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应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入招标投标档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批准直接发包的.项目单位应将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报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和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最迟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最迟3日内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制度。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由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招标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评标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渝府办发 2017 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由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发布实施细则、永川府办发、2017.94号 规定.公开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招投标活动处罚信息等招标投标信息.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农业 林业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