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先建后补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调动社会资本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渝财农,2017。7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列入当年先建后补实施计划的项目。采取先建设,再验收、后补助的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小型水库,蓄水10000m3以上的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装机55kw以上的小型提灌站。长度1000m以上管径160mm以上的灌溉主管道。已成集中联片200亩以上的粮油,柑橘。蔬菜.经济果林基地的管灌。喷灌 微灌工程.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特色现代农业实施区域.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第六条、根据区级财力情况 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支持先建后补。第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向镇,街。提出先建后补项目申请,由镇街审查汇总后、每年3月底前向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申报,区水务局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先建后补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 研究提出当年先建后补项目资金计划。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一、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全额补助.二,准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新建小型水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50,2.新建山坪塘,石河堰。输水主骨干渠道。管道。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60,3 新建提灌站,蓄水池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70、4.新建节水灌溉工程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面积补助。管灌每亩补助500元、喷灌每亩补助600元.微灌每亩补助700元 以上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财务决算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且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先建后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通过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查后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十条,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项目镇。街 组织。涉及项目技术要求高.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 由区水务局汇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第十一条.财政补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镇。街,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水务局汇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决算审计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执行,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填写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项目拨款申请表.提出拨款申请。经镇 街,区水务局审查,区财政局复核。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任何单位不准截留。侵占、挪用、若有违反 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区镇财政 水利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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