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与农业灌溉 人畜饮水.生态修复保护等有关的小型水库.山坪塘,石河堰 蓄水池。提灌站、灌溉管道 排水沟以及高效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新建,扩建 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市政防洪 河道治理 水土保持,人饮安全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建后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行区级,镇,街。双重管理体制、一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 区国土房管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三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用地协调。质量监督 安全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遵循分级负责 简化程序.重心下沉,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鼓励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 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八条.投资兴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享受先建后补政策 先建后补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申报,建设质量、进度 安全。资金管理等负总责,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包括农户。农业企业 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 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小型水库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3,区国土房管局办理的坝址用地手续,淹没占地手续。4。区规划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同意书和选址意见书、5 区环保局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6、区水务局办理的水土保持审批手续。7。库区淹没占地用地协议书或者土地流转协议 合同、8。镇 街 出具库区迁建补偿及项目区土地流转已全部完成的证明。二。政府投资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蓄水池,输水渠道管道,排水沟。高效节水灌溉。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的实施方案技术咨询报告,3、项目区土地流转协议,合同,4 镇,街,出具的项目区迁建补偿及土地流转已全部完成的证明,三、非政府投资的提灌站,石河堰。蓄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山坪塘.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出具的实施方案技术咨询报告 3.项目区土地流转协议.合同,4 镇。街 出具的项目区迁建补偿及土地流转已全部完成的证明,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1、功能优先的原则,现代农业和旅游生态功能区域以农业灌溉 生态修复保护功能为主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优先实施,2,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3 产业配套的原则.项目申报要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根据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安排工程布局,根据产业特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 适度规模的原则.项目申报要结合项目区规划,做到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5,投资控制的原则.新建水源工程单方水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超过30元、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一,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报批。区级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小。二.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项目申报人向镇、街 提出申请 所在镇、街。向区水务局转报初步设计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函。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区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予以审批,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蓄水池、输水渠道管道 排水沟、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申报人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向区水务局转报实施方案审批函、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区水务局组织相关单位会审 会审通过后予以审批、第十五条。非政府投资的蓄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山坪塘,农村提灌站.石河堰,项目申报人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所在镇.街 向区水务局转报实施方案审批函、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并附实施方案及技术咨询报告,报区水务局备案,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 对需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预算评审 招标采购.结算,决算 审查审计等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并接受区水务局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具有水工工程师资格。财务负责人,施工现场代表。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并建立完善工程财务,质量安全、进度 档案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小型水库建设和依法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第十八条,施工管理,小型水库工程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施工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非政府投资的蓄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山坪塘 农村提灌站、石河堰建设鼓励专业化队伍施工。第十九条。质量监督 小型水库建设及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非政府投资的蓄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山坪塘,农村提灌站。石河堰建设由项目所在镇 街,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公示制度.涉农项目信息应向社会群众公示、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建后管理等,项目完工后。在项目所在地就以下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成规模及内容 完成投资及筹资投劳情况.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实际工期.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工程质量和建后管理等,镇,街 村、居,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镇,街 要加强对村.居 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水务局要加强对镇.街、村,居。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建设方案、建设地点,时间,规模。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 如有重大变更、须重新申报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完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图纸 建设影像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竣工验收资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附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所在镇。街,组织初步验收。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镇,街 向区水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完整保存各项财务及其他项目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第六章,项目建后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投资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所有.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区水务局承担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监督行业管理责任,各镇,街 承担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监督属地管理责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公共安全负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按照,谁所有 谁管护,的原则,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者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护人员 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第二十八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用水调度,水费计收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或经审批后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 不重新申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的、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应备案而未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经备案后的初步设计有重大变更。不重新申报备案的.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