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 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运输,是指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的领导 协调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的行业监管部门.城市管理,公安、国土房管,规划 交通、环保、商务、发展改革委及各镇街 工业园,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属事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责 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督促其落实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第八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本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第十条。本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向各镇街,工业园 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工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个人 挂靠车辆不予审批建筑垃圾运输申请、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 良好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四、按照规定在车尾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五。在车顶设置顶灯,顶灯上应有载明车牌号码 所属企业名称等信息。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曾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及制度.一。车辆登记台帐 二,车辆清洗台帐.三.车辆安全检查台帐.四.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五、驾驶人登记台帐 六,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七.实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公示运输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一,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建立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 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四,加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 督促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区城市管理局备案.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 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材料。一.提出书面申请,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事项,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四、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五,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签订的处理或回填协议,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应当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工程工期,建筑垃圾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三。污染防治措施。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第二十一条 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超过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区城市管理 城乡建设 环保.公安和交通等部门或单位投诉电话 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二,查验车辆,建筑垃圾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建筑垃圾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建筑垃圾不得超载,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 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 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区实行。建筑垃圾准运证。制度 一、施工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应当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甲乙双方协议书或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对限时禁行路段要征求公安部门意见,二 按.建筑垃圾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三,清运建筑垃圾必须装载规范 沿途不得漏、撒。扬.溢.四、建筑垃圾准运证。应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超期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得在本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管理.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装卸记录仪、配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一,提出书面申请书,二。车辆行驶证。三.建筑垃圾运输协议。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文件。六,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第二十七条,本区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具体禁行时间及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建筑垃圾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建筑垃圾运输工期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三、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十条,本区实行建筑垃圾集中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车辆编队 维持队形和秩序,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 速度行驶、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建筑垃圾,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一,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定位管理系统,严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使用假牌假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二。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 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三,出场前由驾驶员负责检查 确保无超载,超高.完全密闭,四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 出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建筑垃圾准运证.第五章,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管理.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分为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区建设活动需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工作,本区实行建筑垃圾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建设、处置收益用于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回填工程基坑 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三十六条 企业申请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的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标准和要求、二。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的建设运行必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三、有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四 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制定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场地应当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要求 申请材料,一 提交申请书,并征求设置消纳场所在街镇。管委会 的书面意见,二、场地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材料,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四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五,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六、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 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立日作业台账。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建筑垃圾 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地卸载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城乡建设 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许可、乱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许可证的车辆进行查处,公安部门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统一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监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规划。国土房管、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履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相关职责,第四十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建筑垃圾运输量,第四十一条.网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 城乡建设 环保 交通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 建筑垃圾处置 运输车辆通行 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二 施工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三 建筑垃圾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四。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执法 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超高超限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对建筑垃圾装载 运输,处理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四条。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市重点工程 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责令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屡禁不改的运输企业、可由相关部门撤销其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资格,第四十六条,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