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退出与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长寿府发,2011、9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 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是指对农村建设用地享有合法权利的农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组织或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设用地退出.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按照有关规定、自愿退出农村建构作物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一 转户农村居民 含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城镇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二 不转户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三 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退出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特殊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 弃的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公共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第五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国土整治整村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 巴渝新居建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业三园 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各项政策措施,配套使用有关项目资金、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审计监督原则,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区农村建设用地退出与复垦工作,区土地储备整治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整治中心,承担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工程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管理,项目资金筹集管理等工作。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镇街。负责农村建设用地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复垦申请。报,矛盾纠纷调解、复垦的土地后期管理利用,与土地权利人和区土地整治中心分别签定复垦协议 组织实施补偿和开展拆旧复垦项目工程建设 区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监察,农业、水务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建立全区农村建设用地退出与复垦目标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镇街,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考核奖惩,对部门和镇街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奖励一定的工作经费。完成较差的,通报批评,并扣减有关经费 第二章,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和补偿,第九条,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二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三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不纳入复垦.四 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街范围内.五 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条.动员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由镇街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发动农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和利用效率不高或废弃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十一条.自愿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 以下简称退地申请人 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一,自愿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拟退出地块的农村房地产权证 三,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的书面意见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和审核、镇街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受理后进行初审、合格的移交区土地整治中心复核.经区土地整治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镇街复核 无异议的,对申请人拟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进行清理,勘测,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拟定.拆旧复垦项目区退出农村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第十三条 区土地整治中心会同镇街将.退出农村建设用地补偿方案 在申请人所在地村民小组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土地整治中心三方签订、退出农村建设用地及构附着物协议、以下简称退地协议,第十四条.区土地整治中心将退地协议。补偿清单和其它有关资料.报区国土局审核 无异议的 报区政府审批,区国土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向镇街和区土地整治中心出具退出农村建设用地补偿审批文件、安排补偿事宜、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按照退地协议及相关规定.退出,移交农村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并向区土地整治中心领取退地补偿费、第十五条.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的权利人按下列规定补偿,助,一 农村居民转户,含家庭成员部分转为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依据户改退地政策,给予居民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院坝购物作物补偿和购房补助,二,农村居民不转户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给予房屋拆迁补偿、院坝构附着物补偿,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 不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三,2010年8月1日前已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院坝构附着物补偿和购房补助,四.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权利人退出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房屋拆迁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院坝构附着物补偿,本条所列房屋拆迁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院坝构附作物补偿和购房补助支付标准 参照户改退地等,长寿府发 2011。9号,规定执行、本条例所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参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执行,第十六条、补偿。助。费用在签定退地协议并退出宅基地后,一次性支付,第三章.复垦项目建设,第十七条 区土地整治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对拆旧复垦项目区编制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区现状测绘.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区土地整治中心将项目资料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复垦项目备案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对申报的项目资料审查合格后下达复垦项目备案通知书,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备案通知书 向区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复垦项目入库通知书,第十九条、区土地整治中心对获准入库的复垦项目,按照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审计制等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条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区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区国土局组织竣工验收,经区国土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确认.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发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拆旧复垦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按照.谁使用指标谁垫资出资,的原则.优先安排用于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归还,仍有结余的,有偿转让区内用地单位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由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按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建设平台或其它用地单位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支付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本资金、二 户籍制度改革借用的市级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三,金融机构或社会融资,四,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五。财政其它资金投入,第二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本 由下列分项构成、一、退地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核算.二,工程成本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 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它工程建设费用。三、管理成本费,包括以下费用。1 业主管理费、包括项目业主长寿区土地储备整治整理中心和长寿区国土资源局的项目管理经费,2,中介服务费、包括1 500现状测绘.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工程规划设计,现状影像收集。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 项目预决算审核费和其它中介机构服务费。3.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自查自验 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市级验收确认的现场工程核查和验收资料制作 整理等费用,4,镇街村工作经费.包括镇街、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的办公费,会务费、干部误工补助费 考核奖励等、由街,镇.统一管理使用。四。融资成本费。通过借贷。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实施的复垦项目.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项目融资成本、通过财政投入资金实施的复垦项目不计融资成本。通过社会融资的复垦项目。社会融资成本按有关规定核定。第二十四条、区土地整治中心应当与镇街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工作经费的支付方式和奖惩办法,充分调动镇街村干部的积极性。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第五章,退地居民安置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房屋一户一宅政策,按照户改退地政策规定,转为城镇户籍、在退出所有宅基地后,享受了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院坝构附着物补偿和购房补助的,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其自行购房安置.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未转户退出宅基地.并未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的。按照所在地村镇统一规划.根据宅基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 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一。按照统一规划定点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村民自建住房居民点,二,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定。由政府有关建设平台与所在镇街联合、由村民支付成本.委托政府建设平台,统一新建住房.对统一新建住房的位置 面积,布局和成本价格等事项。既要遵守有关规定又要遵重农民意愿、在与农户协商签定协议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后,原宅基地,房屋产权证、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国土房管部门收回并注销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 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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