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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区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和运行机制 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提高工程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 完善供水体系。保障饮水安全.使农村群众可持续地获得安全饮用水,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指解决黔江城区以外的人口.含集镇和农村学校,下同 的生活用水。通过饮水解困.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渠道安排解决的受益人口,以及已饮用规范自来水的人口.水量。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都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人口.原则上暂不列入解决范围.已列入城市规划和移民搬迁规划的不列入就地解决范围。移民后居民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城市供水或农村集中供水管网延伸解决,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应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以受益群众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政府给予补助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采取自办,合股等多种形式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六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水务、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上报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管 区水务部门要商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制定在区级实行报帐制的实施办法,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别是新建、改扩建等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监督。负责供水水质检测 监测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参与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标准的为基本安全,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极不安全 在有机污染严重的地区 应增加对耗氧量 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 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 L。第八条。农村生活用水量、正常年份每人每天可获得高于55L为安全.55L、35L为基本安全、低于35L为不安全,第九条,农村用水方便程度以供水到户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距离80米的情况,第十条.水源保证率高于95 为安全 95、90 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低于90、为不安全,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认定,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整乡推进 的原则、以解决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为重点,实行整体推进.避免与已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预安排制度。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区水务部门申报次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一,所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黔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告,中涉及的饮水不安全人口范围内的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应按照供水工程的技术要求 编制工程实施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后期管护方案等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 拟建工程受益村组关于该项目的。一事一议,会议纪录,受益群众自筹及投劳折资的承诺书,工程建后管护责任制等.二。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案.用水制度,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方式。农民用水协会组建方案等 三 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就该项目向区水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文件,第十五条,区水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街道镇乡报送项目的材料进行竞争性评比.对于综合评比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经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 及时报送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计划.区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7月在区级媒体上公示评比认定的项目、项目公示后、项目管理单位可预安排项目年度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可提前实施 对于当年综合评比未予认定的项目、街道镇乡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按要求落实前期工作、进入下一轮评比.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应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 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最优方案,水源要优先考虑与现有水利工程相结合,综合利用水资源,第十八条 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等部分组成,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费用可按相关规定进入工程预算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入组成.区人民政府统筹将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 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等,打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实行区级报帐制,由区水务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进行专帐管理.严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为报帐单位.工程开工后、工程按实际建设进度报帐、进度报账总额不超过批复投资的80 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 并已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及主要设备,由区水务部门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第二十五条,区水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帐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报帐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 土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土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专业化施工单位、管沟开挖回填等土石方工程可组织受益群众投劳完成、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应选派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理 监理费用进入工程预算。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在项目实施所在地竖立项目公示牌、将项目实施的范围.解决户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联系人等情况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 必须经设计 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第三十条。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的联户建池和一户一池的分散供水工程.实行、先建后补、由受益农户组织专业技工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受益人口 一次性补助500元,人,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申请区水务部门验收。区水务部门组织专家组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 受益范围.运行情况等进行鉴定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 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验收合格后.填写,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资料由区水务部门统一存档备案,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要重点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自然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式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第八章。建后管理.第三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水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供水单位的资质管理,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搞好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积极推行供水价格改革,理顺价格体系,会同物价部门及时核定和适时调整水价 并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 的原则。明确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的保障体系.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工程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保证供水质量.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以及国家和市投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单纯向农村学校供水或向农村学校供水为主的饮水安全工程,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可移交农村学校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满足运行成本 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 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水价,水价标准由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议定后、再由区级物价部门批准核定。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水价标准由受益群众通过 一事一议。议定,第三十六条。区水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供水 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破坏 污染供水水源地为以及毁损 破坏,盗窃供水设备,设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供水事故的管理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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