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各乡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和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的规定 为强力实施三大战略.改善我区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居民住宅、以下简称.农房 管理 打造美丽乡村,现就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 加强农房规划审批监管.一,审批主体农房的规划建设审批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特别规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区规划局的意见、其他区域的农房建设不需征求区规划局的意见,三,批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二,加强重点区域风貌管控 一,管控区域高速公路 铁路.国道.省道、阿蓬江、黔江河和旅游景区等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农房。二 管控依据按照区政府审定同意的农房通用图集进行风貌管控,三.管控要求1、新建农房严格按照确定的通用图集进行建设 验收、2,现状农房的风貌改造应按通用图集执行、3。两违、建筑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三,职能职责。一.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特别是风貌管控,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将区政府审定的通用图集纳入村规划中.按照确定的通用图集依法审批管理新建农房。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查处、两违.建筑 二 区规划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房通用图集编制 引导农房风貌建设 三,区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农房建设 四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房用地管理,五。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农房管理工作 四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黔江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 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规划局,由区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二,加强宣传引导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特别是风貌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等.区级相关部门。区广播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社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 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三。加强监督考核将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特别是风貌管控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中涉及城乡规划的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黔江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管理操作手册2,农房通用图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黔江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管理操作手册,一。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居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及附图.涉及减少原有间距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农村居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核原件、三、居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原件1份 四.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 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六 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及附图,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 农房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 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 辖区国土房管所,的意见 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房建设。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区规划局核定是否在规划道路,近期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范围内、区规划局应出具书面核定意见.涉及地质灾害、重要山体,水体管控 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店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涉及公路 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可以征求公路.河道 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四,农房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五,农房建设规模不得超过3层,建筑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 6米 通用图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