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散式村镇供水活动,充分发挥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作用.促进农村供水良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村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第四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与自主管理相结合 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生产用水相结合。保障水量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是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等村镇供水工程的补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分散式村镇供水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各镇乡、街道.水务服务站.农业服务中心 会同本级有关站所,科室,中心,编制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规划、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以受益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户投资。捐资、投劳建设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第八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规划,非政府投资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项目业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应予以审定.政府投资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启动建设程序,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技术服务队、实地对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可采取村民委员会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建设.第十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安全 环保,卫生等相关规定.第十一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镇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第三章,产权与管护,第十二条,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以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属村集体所有.由受益户自行管护,个人投资修建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自行管护 第十三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第十四条.区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应当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第十五条。下列范围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一.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电控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二、输 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三.保证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管护人员应当在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在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附近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从事取土.堆渣,爆破。打井等危害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七条。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九条,运行管护人员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第二十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镇乡,街道 卫生院、环保所,水务服务站.农业服务中心 等单位应对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制水消毒、水质检测等进行指导,不断提高供水水质,第五章。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一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水价由用水户共同协商确定.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和维修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转、长效运行、第二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制定辖区内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通报卫生,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