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0日,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 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前款所称旅游客运车辆不包括在同一旅游景区.点.内运营的观光.接送等车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 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第六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1、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 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车辆设施应当符合 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4。跨市县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 市县内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在3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申请从事市。县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跨市县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 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2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道路旅游客运服务,第十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转让 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 终止旅游客运业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营运证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7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 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第十三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道路旅游客运驾驶人员在每次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 驾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报告危险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并可以要求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人员或者旅游客运车辆受损失 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导游或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 并向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第十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抵御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第十六条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不得擅自涨价,压价和自立项目收费,第十七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 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整洁 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第十八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 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旅行社和旅游者经协商依法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所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承担、旅游客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 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第十九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三.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四。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五,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七.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财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合同的约定 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变更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 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举报、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不得向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合理安排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禁止疲劳驾驶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自愿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非营利性统一调度机构对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统一结算,统一受理服务质量投诉。为旅行社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二条,统一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旅游客运车辆调度平台。及时提供旅游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信息。确保旅行社在租用旅游客运车辆时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旅行社可以在统一调度机构自由选择租用旅游客运车辆,纳入统一调度机构的旅游客运车辆未经调度,不得私自承揽旅游客运业务,第二十三条。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一.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二,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三,驾驶人员已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告临时调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 拥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车辆的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由旅行社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提供公共信息服务.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纳入省级道路运输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在重新申请道路旅游客运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道路旅游客运投诉 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七条、交通、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实行道路旅游客运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一 允许挂靠经营或者转包经营的 二,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 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三,未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停运整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按规定期限处理投诉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六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