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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 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 是指集体土地上由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 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位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 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 不得批准 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 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第五条。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 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六条、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第七条、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原件1份,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 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四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五,拟建设范围涉及的土地已确权的。需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入股、联营协议和股份或联营企业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九。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十.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 附电子文档.二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九条。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 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 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 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 不符合的 办理 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第十一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 纵断面图,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十二条,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查处、一.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或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且不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 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设计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的 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三、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内容进行建设 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纳入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限期拆除、一,超出规划所确定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边界的,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三.影响公共安全的.四.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以下不能拆除情形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其中涉及间距不足的。按违法建设结构单元核定建筑面积没收违法收入,可并处整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第十四条。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渝规发.2013,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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