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重庆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区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 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 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 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公路建筑控制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财政 规划建设,土地房屋。民政。旅游,公安,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六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划定开放设置区、一般控制设置区、严格控制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工商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使用的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规范、广告业主。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 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 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 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七,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八,横跨道路设置广告.九,在透空围墙、栏,上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 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第十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招牌。一。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二。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四,在违法建筑上设置 五,其他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情形.第十二条,利用机动车 船舶等交通工具及其他移动物体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 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户外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户外招牌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一节,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第十四条、规划在市政设施上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 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由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在规划广告位空置后拟订拍卖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使用人名称,广告位地址。使用期限 权利义务。使用的基本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规划在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位、业主为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 可以采取拍卖 协议等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设置人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到行政主管部门查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终止。第十七条、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在规划期限内由合同约定、设置在市政设施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限届满不需要继续设置的,原经营权人应当在10日内拆除 在市政设施上和业主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的广告位设置期限届满后,按照规划继续设置的。广告位经营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出让,第十八条 规划在市政设施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商业广告位,其经营权拍卖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 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支付出让费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公路维护 城市管理、设置公益广告等方面 规划在其他区域的广告位,其经营权拍卖收入.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归业主所有,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者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条、在公交车 出租车.轨道车辆及船舶,含趸船.等交通设施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 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进行设置,第二节.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此处指的临时户外广告,主要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广场.公共绿地,施工围挡.空间。道路与桥梁及其附属物 灯柱.站牌、各类箱体、等以布幅标语、充气装置,拱门 气球。立柱.广告彩旗,实物造型等形式临时设置的各类户外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 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二十二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 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展销会.交易会 经贸洽谈会等,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置许可审批表,三、设置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四,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场地使用权证明,六 临时广告实景效果图 设计图,安装制作说明书,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七。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及市容环卫承诺书、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设置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文件应当载明设置位置 形式 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或者各类大型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可以在展会或者活动的举办区域范围内设置,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户外广告 应当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和发布时限、节庆灯饰的制作单位名称和标志应设在灯饰的右下角,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十分之一.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不得标注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 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第二十七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该活动或会展时间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负责拆除.第二十八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第二十九条,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维护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做好临时户外广告和所占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得损害所占用设施.保持临时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并对广告及临时占用设施的安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拆除后,应恢复所占用设施原状。第三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第三十条 宣传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工商部门联合组建万州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户外公益广告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户外公益广告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宣传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宣传部门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业主单位。负责按照,万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开展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向区财政申请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对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划建设在市政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应协调免除场地使用费用,第三十三条.宣传部门应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编号、规范标识 并在规定位置标注编号和标识 第三十四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业广告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第三十五条。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或更换残缺、污旧,过期画面,交通 城管。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四章.户外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第三十七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 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 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 安装牢固.第三十八条,设置户外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 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 第三十九条,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无专用出入口的。如果需要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方案.第四十条,在多层建筑物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循以下标准,一。在一层设置户外招牌 应当位于规划的招牌位置或一层门檐以上、二层下沿边际线以下、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二,在二层以上,含二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位于规划的招牌位置或本层窗户上沿与顶梁之间,宽度不得超出本经营场所的物业宽度。第四十一条。在平层斜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遮挡屋檐,在平层平屋顶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第四十二条。户外招牌设置于建筑物楼顶的。应当采用镂空 单个字设置于合适位置,字体大小与建筑物高度协调,每幢建筑物楼顶只能设置一个户外招牌 第四十三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户外招牌设置备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并予以登记备案,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设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 图案应与街景协调 第四十四条,设置户外招牌、设置人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一 申请表 二 设置备案审批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设置者身份证明,五、实景效果图,六,设计图 七 安装制作说明书,八,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九、户外招牌安全及市容环卫承诺书 第四十五条,需要变更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第四十六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完好,陈旧。损坏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应当及时拆除,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破损、有错别字,缺字,漏字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第四十七条、户外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 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 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合同,终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五十条,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倒塌 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镇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