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本条例所称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 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 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 经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 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第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第十三条.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等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承包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养护组织和个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养护组织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包括,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 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捐赠,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县道、乡道.村道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公路经营的收入。五。村 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 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的监管、第十八条,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乡道 村道养护资金,并适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实施专业养护或者集中养护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第二十条 市.区县 自治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加强对公路建设.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管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三.县道不少于十米,四、乡道不少于五米.五 村道不少于三米。属于高速公路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十,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 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十二,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 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 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二,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规范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 三、按照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维护施工现场秩序 疏导指挥交通.保障公路畅通,四、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尽量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道路安全和畅通的影响。第二十五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二十六条 因管道 杆线、电缆。护栏及检查井,孔 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设施.标志标线等 其所有权人应当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者自行拆除、第二十八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护路林梢与电力线垂直距离少于三米 或者与通讯线垂直距离少于两米、电力。通信部门可以修剪树枝,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用于战备的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不得改变战备渡口使用功能,国家决定启用战备渡口时 应当退还、第三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四 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 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五 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一条,在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 非机动车,摩托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二,利用非专用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辆 三 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停放车辆。四 在隔离栅内行走 滞留 五,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使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三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 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改装机动车等活动的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第三十四条 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公路标志对货运车辆的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有特别限制的 车辆应当遵守特别限制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第三十六条,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国家规定限值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市。区县.自治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二,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 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涉及村道的超限运输,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申请书。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以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 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五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核准的加固。改造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通行的公路桥梁 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勘测。加固,改造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承担,超限运输车辆监护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三十九条、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携带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点、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荷 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流动检测点的设置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超限运输车辆监控检测装置应当符合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统一规划 用于超限运输检测的仪器设备 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一条,经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点检测发现违法超限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或者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与超限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 并及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五条,市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其他影响 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 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监控,对发现的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客运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执行限时通行等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第四十七条。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损毁的 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难以及时修复 恢复通行的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灾害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地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 集中抢修、同时.向社会发布抢修时段 改道或者绕行线路等信息.引导车辆选择通行线路,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等因素,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路通行采取完全封闭,部分封闭、改道、绕行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公路疏导通行工作予以协助,因处置公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第五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并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清障救援服务单位收取清障救援服务费、应当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五十一条。公路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法律 法规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通行公路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站 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电子信息显示屏等 及时发布通行状况 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 临时停车,饮水 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第五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信息采集、传输和公路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收集。汇总公路基础设施.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并及时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等渠道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将其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 公安,国土资源 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 法规的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为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五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对占,利.用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公路赔 补,偿费 应当执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公路赔,补 偿费收取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在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 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第六十二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七 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第六十三条,损害或者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行驶摩托车的。二,随意上下乘客 装卸货物 停放车辆的。三 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 洗车 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六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通行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拒绝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执行限时通行等管理措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备救援车辆,人员及其他设施设备的,三 未为公路使用人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的 四。未将公路养护等信息纳入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的。五 未按照要求收集 整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第六十七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拒交 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二。强行冲卡的。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拒不按照前款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第六十八条、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 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 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 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 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的车辆.可以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 由区县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二条、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权属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高速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调整为城市道路,但是技术等级不变的,其公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变、第七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时 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有关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条例中统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第七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专用公路。以及等外级公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