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重要决策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管理、提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一、市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水利部协同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三条,技术评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择优确定评估单位,建立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库,评估单位按照入库采购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第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续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技术评估工作、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顺序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委托时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按照入库顺序.顺次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 二,评估单位属于第五条需回避的.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三,评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接评估任务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估单位提出初评意见,明确是否满足验收条件。若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单位随即排到队尾 若不满足验收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退回验收申请 评估单位顺次承接下一个评估任务.第八条 技术评估费用按照,重庆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渝水,2014、23号 规定、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和入库单位采购报价综合核定、技术评估费用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第九条。技术评估工作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要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第十条 评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评估单位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在开展技术评估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 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技术评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止技术评估任务 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单位加强考核管理,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验收组对评估单位的工作程序和评估结果进行考核.第十三条.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评估单位库中清除,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技术评估任务的,二,因评估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的,三,一年内评估工作被评定为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四.违规收取相关单位费用的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评估单位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对评估单位的举报 投诉 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