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质监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比较,以评价工程质量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四条.市水利局依法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乙级检测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指导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 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资质等级标准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辖区内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乙级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申报甲级资质的,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申报单位申报乙级检测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满足检测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报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第八条。市水利局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将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九条、市水利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资质审批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及受理。二、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听证。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专家评审,听证及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内,三 许可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资质等级证书 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水利局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延续期限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水利局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原资质等级证书自动作废,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检测单位发生合并的 各类别可以确定承继任一家原单位资质.期限以所继承单位资质的批准期限为准 该单位应当自合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决议,经市水利局审核。人员。设备,计量认证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测活动,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四条.检测单位承担中型及以上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检测和监理抽检业务,开展现场实验工作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检测单位应明确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持证上岗.二.有满足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的常驻人员,设备及环境条件。现场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三,现场试验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健全,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分支机构和现场试验工作进行管理 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第十六条,从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应当熟悉受检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 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在本市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纳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包含施工检测,监理抽检。项目法人抽检和验收检测。施工检测.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施工质量抽样检测。监理抽检 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施工质量抽样检测,项目法人抽检 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工程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施工质量抽样检测、验收检测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施工检测由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监理抽检由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 报项目法人同意。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签订三方检测合同后实施。项目法人抽检由项目法人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并签订合同后实施 验收检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 项目法人与验收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 施工检测单位不能与监理抽检、项目法人抽检和验收检测单位为同一家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和资质报工程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从事施工检测、验收检测活动应编制检测实施方案。施工检测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共同编制 检测项目及频次必须满足验收评定标准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并经项目法人组织评审后实施 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会同检测单位共同编制、报验收主持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为有偿服务、施工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费用中支付,监理抽检.项目法人抽检和验收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三.重庆市相关的标准和文件。四 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五,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 机电设备制造安装等技术说明书,六,其它特定要求.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在本市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第二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样制样单位应当为检测试样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测方法、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且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二 国家 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 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参照相关规程.规范和文件 确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检测单位应遵照执行、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 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将不合格检测结果立即告知委托方.同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 施工等有关单位。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复核.并在规定时效内予以异议方答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 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情况。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现场试验室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或实作考核以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 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 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检测单位失信行为纳入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公告,第三十五条、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检测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水利局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渝水基 200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