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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由各区县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划拨性质转让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主城区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远郊区县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申请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转让的应实施公开转让、鼓励非国有经济主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第二章 审查审批,第五条,转让双方应按以下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知晓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义务,二,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三 按转让申请报件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第六条,区县。自治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后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 应及时予以办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审查同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一.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土地按划拨性质转让、经审查同意,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转让批复,农转非安置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住宅部分因房屋交易带来的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外.并由转让方按规定缴纳划拨土地转让收益金 一.已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 转让后土地不得改变原划拨用途。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 五、已履行相关限制转让义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核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金.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财建,2007.153号、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核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转让方按规定缴纳至财政部门、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完善相关手续的通知,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一.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修建学校,道路等配套工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委托时点的预算定额标准、测算出相应的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转让方向政府缴纳、二.出让土地时设置了修建酒店 商业自持等条件,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土地出让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按市场比较法评估出不设置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由转让方按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成交价后,加上自评估基准日至转让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向政府缴纳,三,工业用地未履行出让合同或招商有关协议中关于投入.产出 税收等约定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出让土地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按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由转让方根据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成交价后、加上自评估基准日至转让时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应补缴的地价款 向政府缴纳,四、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商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规定或约定对优惠的税收价款予以追缴 五.通过免交。减免。返还等方式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商财政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 由转让方按规定补缴免交、减免 返还的土地价款,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未履行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配建的、承让方应承接相关安置义务,对安置房属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回安置房所属土地使用权、已履行安置义务或原业主回购安置义务的、剩余房源应由政府回购作为安置房使用 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规划部门批准涉及增加建筑规模,用途比例调整等需补缴地价款的.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转让时点执行的补缴地价款政策测算需补缴的地价款、由转让方按规定向政府补缴、并完善修订合同手续,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转让通知书,一、经有权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二,行政机关作出冻结转让决定的.三 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四 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存在权属异议登记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抵押未解除的、八,对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实施建设 改变规划条件需拆除重建 原划拨土地用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不符 按规定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九、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函询或由转让方提供经信,规划,建设,财政。招商、税务、工业园区、开发区 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正式情况说明,包括拟转让土地的配套工程建设,出让条件,投入产出等随附义务履行的情况,是否享受税收,土地价款优惠政策的情况,等方式,对拟转让地块是否已履行相关随附义务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审核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公开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先报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办理转增资本金手续的出让土地。因司法处置或资产处置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权证变更登记时、应按转增资本金时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土地权证记事栏中对土地开发建设等限制条件予以备注,第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转让方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或、XXX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申请公开转让,转让成交后。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应向承让方.竞得人 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转让双方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十四条,转让双方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或.XXX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二 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完税登记证明,四,权属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第三章.特殊情形、第十五条、出让土地的建筑规模按下列规定予以认定.一。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建筑规模,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为准。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建筑规模。且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规模小于或等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规模的 建筑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规模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规模的、转让方应按相关规定修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后.建筑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三,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建筑规模的,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 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建筑规模,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的,转让土地建筑规模按本规定第十五条予以认定。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所转让土地上的建筑规模按下列方式予以认定,一、属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的,所转让土地上的建筑规模以平均容积率确定。二 属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所转让土地上的建筑规模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规模为准,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对整体转让的、转让土地用途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确定、对分割转让的 转让土地用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手续与原出让合同对应的规划条件函及用地红线图比较.拟分割转让地块土地用途不涉及调整的.按原出让合同对应的土地用途确定,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手续与原出让合同对应的规划条件函及用地红线图比较。拟分割转让地块土地用途经规划部门在原出让合同范围内调剂涉及调整的。转让方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转让时点执行的补缴地价款政策测算需补缴的地价款。并完善修订合同手续、拟分割转让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修订合同后对应的土地用途确定 第十九条、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向区县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 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且转让双方不同意调整转让价格的、认定为低价转让、第二十条。低价转让土地的 属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可由政府指定的储备机构按转让双方申报成交价予以收购储备,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直接办理、一。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二,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三、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土地权属转移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本规定进行合规性核查.对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登记 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按房屋权属登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等部门对转让土地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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