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都市区建筑项目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工作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筑项目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规划管理 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实施城市规划.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 113号、和、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暂行办法、渝文审,201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涉及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分类管理、建筑项目的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分为指标平衡和指标调整两类.指标平衡是指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的多个地块,在不改变各类指标总量要求和不违反控规强制控制意图的前提下,其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指标相互调剂使用,指标调整是指对建筑项目一个地块或多个地块的非强制性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进行调整。第四条、总体原则。应遵循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保护公共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增强规划科学性 不产生重大社会矛盾的原则,第五条.控制要求、一 指标平衡,1 建筑项目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和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均必须符合规划条件,2 指标平衡后的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表1、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下同,的要求。地块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大于或等于附表1上限的。经论证 可以合理平衡,3,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之间不得进行指标平衡、4.滨水临山地区 公园广场 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等景观敏感区域,容积率等指标平衡应遵循.显山露水。前低后高.形态优化.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视线通廊 不得从后排地块向景观敏感的前排地块转移,不得违背TOD原则。即将位于城市轨道车站等公共交通节点周边地块的规模向远离公共交通服务半径的地块转移.5 控规未单独编号的幼儿园.垃圾站 社会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需调整位置的,应符合功能不改变.规模不减少,不产生重大社会矛盾的要求 6。各地块的停车位应依据平衡后的各类建筑面积核算。其中,为住宅配套的停车位应在各自地块配足。为其他功能配套的停车位连通整合使用的.经论证可以适度平衡,容积率超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表1上限的非住宅地块 经论证,其室外停车位与室内停车位可以合理平衡,二.指标调整,1 强制性建筑控制高度分为专项控高和规划控高两类,专项控高指涉及航空 军事,国安,气象,文物、无线电 重要党政机关保护的建筑控制高度。规划控高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涉及重要视线通廊,滨江头排 四山控制、重要的公共设施周边等,并在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为强制性的建筑控制高度、若修改强制性建筑控制高度。应执行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相关规定 其余建筑控制高度为非强制性要求,因优化城市空间形态等原因,经规划部门论证。可合理调整。2.在室外停车.小区体育配套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论证认为合理的 可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地块建筑密度 不得突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表1的上限.3.各地块绿地率指标调低的.应征得园林部门书面同意意见.4 建设单位申请优化城市道路线型,或对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建筑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增加 且城市绿地.广场、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等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六条,职责分工。一 建管处和各分局依据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发。2013.75号,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明确两江新区分局规划管理职责范围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渝规组人字 2014.56号,分别负责,局审区办。和.区审区办,建筑项目的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审查、审批工作,二,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依据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制作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方案。报相关分局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成果按规定及时入库。三、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在每年年底将全年建筑项目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审查.审批情况汇总,由建管处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其他规定 一。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与规划条件函不一致的,应在征得国土部门不收回土地等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二,建筑项目的各地块只能进行一次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房屋已销售的地块不得进行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三.分期报审方案的建筑项目。各期之间需指标平衡的、应在规划部门审定指标平衡的总体方案后。方可分期核发方案审查意见书 四.各分局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完善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五、分期实施的建筑项目 若已实施部分竣工规划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含违法超建部分,大于规划许可面积.其超出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在后期扣减.处以没收的计容建筑面积除外,第八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